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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審理
受理此案後,南岸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王洪民雖86歲高齡,但堅持自己出庭。他在庭上稱,因爲考慮到自己年事已高,膝下又只有王芳一個女兒,如果過世後女兒再繼承房屋,可能會產生一筆費用,因此決定購房後就直接將房屋的一半贈與女兒,在房產證上加上女兒名字。
他還表示,女兒與女婿關係一直不好,左鄰右舍都清楚,自己不可能將房屋贈與他們夫妻二人。
庭審中,張峯提出,他與王芳曾將自己的房屋變賣,交了17萬元給王洪民作購房款。但王芳和王洪民均否認有此事。法官要求張峯出示付款17萬元的證據時,張峯無證據出示。法官分析認爲,17萬元不是小數目,張峯不可能將17萬現金交與86歲高齡的王洪民。而如果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應該能保留下證據。
所以對於張峯這條理由,法院沒有采納。
在審理“王芳贈與父親房產是否有效”這一焦點問題時,法官認爲,本案出現了兩次贈與行爲,必須先弄清第一次贈與的具體情況。
法官認爲,首先,第一次贈與是父親贈與女兒50%房產。王洪民作爲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將屬於自己的財產部分無償贈與女兒。通過證人以及王洪民本人當庭陳述,均能證明王洪民將房屋的一半產權,贈與給了女兒王芳一個人,並非贈與女兒和女婿夫妻二人。因此,這部分財產應屬受贈人王芳個人財產。
而反過來,王芳是這部分財產的所有權人,當然有權對此進行處置。也就是說,王芳完全可將房屋這50%的產權,又回贈給父親王洪民,該贈與行爲合法有效。
本月5日,法院依據最新出臺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最終作出判決,駁回了張峯的所有訴訟請求。
得知敗訴結果後,張峯拒絕了法官提出爲他做“判後答疑”的想法,明確表示將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