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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6日,國家安監總局發佈了新修改通過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各類事故的處罰措施以及謊報、瞞報的行爲作出了新的規定。這一條例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條例規定,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屬於遲報;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死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於漏報;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死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於謊報;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經查證屬實的屬於瞞報。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處500萬元罰款。
據央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