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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8月工資延遲到9月發放,9月底又發當月工資的話,需合併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計收個稅;而只要是9月1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收入,不論這些工資薪金是之前或者之後任何一個月份的應發款項,均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昨日,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再次就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舊稅法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有的單位9月份發放8月份的工資,納稅人的工資條上卻顯示按8月份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納稅。有的單位9月份發放8月份的工資,納稅人按9月份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納稅。兩者相比,後者比前者少納稅,到底是按工資發放的實際月份納稅,還是歸屬月份納稅?
對於執行修改後個人所得稅法的執行時限,該負責人表示,按照稅法及公告的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比如某單位在8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9月份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
一些單位爲少繳個稅,本應在8月底發放工資,有意延遲到9月初發放。對於這種情況,如果9月底又發放了當月工資,按稅法規定,應合併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3500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餘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