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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本不是一種全新的交易形式,很久以前人們就自發的組織起來,以一定數量的消費者團體和商家協商批量購買某種商品,以獲得單獨購買時無法得到的優惠價格。但是隨着網絡的普及和發展,團購的具體形式逐漸產生了變化,很多公司以網站爲媒介,只要確認買受人達到一定的數量,其就承諾將向購買人以優惠的價格提供某種商品或者服務。這種新型的團購方式,得到了當下許多年輕人的歡迎,並且獲得了迅速的發展。
然而,隨着團購網站的迅猛發展,由團購行爲引起的糾紛也日益增加。據新浪網的統計,47.27%的網友曾經在團購過程中和商家發生過糾紛,而且有43.39%網友表示想維權,但是不知道該找哪個部門。面對這種新型的交易形式和消費者的迫切需求,法律應當如何迴應呢?筆者認爲,網站舉辦的團購活動,雖然在形式上稍有區別於商品展銷會,存在集體砍價這一環節,但是就其運作方式、交易的基本流程、相關費用的收取而言,與一般商品展銷會相似,網站的身份實際上是展銷會組織者。我國消費者保護法對展銷會組織者的責任早有定論。但是在當下的團購模式中,情況卻並非如此,因此有必要首先分析當下團購模式中幾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一個正常的團購流程,涉及消費者、網站以及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商家這三方。首先由網站和商家進行協商,雙方約定如果網站能夠組織一定數量的消費者,那麼商家承諾將以優惠價格向持有網站消費券的消費者提供產品或者服務。隨後網站發出公告,保證如果參加團購的消費者達到一定數量(這一數量通常少於網站和商家之間的約定)就能夠以優惠的價格獲得商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而參加的消費者必須先支付價款。如果在一定時間之後消費者的數量沒有達到網站對外公佈的數量,則團購失敗,網站返還價款。如果團購成功,網站會向付款的消費者提供消費卷,消費者憑此卷可以要求商家提供網站所承諾的產品或者服務。商家則憑收到的消費卷要求網站支付相應的價款。
對消費者來說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只和網站發生直接的關係,無論是要約的發出還是價款的支付,對象都是網站,只是在消費時,消費者是向網站指定的商家提出請求,由商家向消費者履行網站所公告所指定的內容。而對商家來說,無論約定履行的內容,還是最終要求支付價款,其協商對象都只是網站,而且在履行的時候,也只是向持有網站標識的特定消費者履行商家與網站所約定的內容。網站在現今的團購模式中,已經完全的介入了交易的整個過程,在某種意義已是團購法律關係中的核心。
這種核心地位決定了網站已經不是展銷會組織者,也並非如很多人認爲的那樣是居間人。因爲我國合同法規定,所謂居間人,是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人。居間人只是提供機會促成合同的訂立,而並不直接參與合同的訂立過程。這顯然和現在團購網站的身份不符。對於網站具體身份的確定,我們需要從消費者和網站以及商家和網站這兩個方面分析。
從消費者和團購網站的關係來看,顯然這兩者之間存在一個合同,網站的公告應當認爲是要約邀請,因爲當人數不足時消費者和網站之間的合同也會不成立;消費者參加網站團購並支付價款的行爲應當認爲是要約,而網站在參加團購的消費者達到一定數量後作出團購成功的表示應當認爲是承諾。在這個合同關係中,消費者支付價款所獲得的是一張消費券,但不能夠簡單認爲這就是網站的履行內容,因爲這與其在網站上向消費者承諾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並不相符,即與消費者和網站訂立的合同內容並不相符。
如上文所述,網站實質上是向消費者承諾,如果消費者參加網站組織的團購,則商家將向消費者提供網站公告上所寫明的產品或服務。因此對消費者而言這就是一個由第三人——商家,代替網站履行的合同,商家只是代替網站履行網站對消費者的義務。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依照本條,如果商家的履行與消費者和網站之間的約定有所不同,網站應當向消費者承擔責任。
從網站和商家的關係分析,這兩者之間也存在一個合同,如上所述,這個合同也涉及第三人,是一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雙方約定商家向持有消費券的第三者——消費者——履行義務。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商家向消費者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有問題,其也應當向網站而非消費者承擔責任。還有觀點認爲,團購網站實際上是商家的行紀人,從我國合同法有關行紀合同的規定來看,兩者的確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依照我國法律法規,行紀人只能是經國家機關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商事主體,必須在登記經營範圍中明確寫明行紀的內容。然而我國大多數團購網站都無法滿足這一要求。
從涉及第三人合同的角度,我們能夠依照現有的法律清晰的梳理團購法律關係中各方的權利義務。例如爭議最大的團購網站對商家提供產品或服務瑕疵的免責條款,其作爲排除合同法六十五條規定中債務人主要責任的格式條款,依照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當無效。
當然,團購中法律問題還有很多,這就需要我們依照具體的案件對團購法律關係進一步進行分析,並且對我國現行法加以解釋,以便適用。(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謝遠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