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辛木(山東職員)
吉林省政府採購中心行政科原科長李顯增近日被法院以受賄罪判有期徒刑5年。李顯增在法庭上說,商家爲了和我搞好關係多掙錢,他們給我回扣,這在政府採購中已不是什麼“潛規則”,幾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規則”。(9月8日《經濟參考報》)
何謂“明規則”?李顯增的供述告訴我們,當某種“潛規則”人人皆知時,它就被稱爲“明規則”了。“潛規則”和“明規則”的區別只在於,“潛規則”只是“圈裏人”知曉,而“明規則”則是所有的人都心知肚明。在“潛規則”發展成“明規則”之前,按照“潛規則”操作的人可能還有所顧忌,而一旦“潛規則”變成了“明規則”,操作者也許就覺得心安理得無所顧忌了。爲什麼?因爲他已經把吃回扣當成了政府採購程序中的一個正常環節,他壓根就不再認爲這是違法亂紀的事情了。
專家指出,政府採購制度設計了“審批關”“招投標關”和“公告關”,從表面看,這套制度設計環環相扣,是一套被稱爲“陽光采購”的“顯規則”,然而,在這套“顯規則”背後起作用的卻是“潛規則”。也就是說,針對每一個制度關口,都有相應的“潛規則”在發揮作用,舉個例子,吉林省法序律師事務所律
師張維平說,在昆明市財政局採購過程中,財政局既是採購需求人,也是審批人,還是監督人,角色上的交叉使得財政局是否能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能遭到質疑。如同自己刀削自己把,監督無從談起。
至此,我們可以理一理這三項規則之間的脈絡關係:政府採購制度是“顯規則”,但在實施過程中被人把這套“顯規則”閹割成了“潛規則”,“潛規則”的特點是,看起來程序流程一個也不少,但內容實質卻迥然相異,完全被相關人員操縱起來了。
一套號稱“陽光采購”的政府採購制度到後來竟成爲了“吃回扣”的“明規則”,問題究竟出在哪裏?
事實上,目前的政府採購法中已經有了引入民衆監督的制度設計——否則就不會被稱爲“陽光采購”了,但問題是,法規是一回事,真正落實是另一回事。既然採購者可以將目前的“陽光采購法”(也即“顯規則”)操縱爲“潛規則”,誰能保證新出臺的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不會淪爲新的“潛規則”?法規是否健全固然很重要,但最關鍵的,是由什麼人去執行和落實,如果仍然由採購者去執行,即使招來一些民衆來監督,也不過是一羣政府採購領域裏的“聽證專業戶”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