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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徐軼汝通訊員徐永其)酒駕處罰新規實行以來,“喝酒不開車”已經不再是一句口號。然而,摩托車司機酒後駕駛的情況卻未引起足夠重視。昨天上午,金山區法院公開審理了兩起醉酒駕駛摩托車案,並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兩名駕駛員均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並處罰金。
今年5月9日晚8時許,沈先生飲酒後駕駛摩托車沿金山區蒙山路行駛至蒙山路東泉街路口時,被正在執勤的民警查獲。經鑑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爲2.28mg/ml,處於醉酒狀態。
同一天晚上10時40分許,朱先生飲酒後駕駛輕便摩托車在金山區亭楓公路鴻安南路發生單車事故,被在現場調查的民警發現有酒後駕車嫌疑。經鑑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爲2.03mg/ml,處於醉酒狀態。
金山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沈先生和朱先生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判決沈先生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朱先生被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