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喬新生
沸沸揚揚的康菲公司渤海溢油事件終於有了新的進展,這家公司決定設立生態基金,對渤海進行生態補償。然而,耐人尋味的是,渤海灣的漁民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卻不予受理,理由是這些漁民的證據不足。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爲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換句話說,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或者是否應當減輕責任,康菲公司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損害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也應當由康菲公司承擔責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怎麼能夠把本來應該由康菲公司承擔的舉證責任,推卸給當地的漁民呢?
現在康菲公司提出建立生態基金,似乎是在主動承擔責任。然而,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所指出的那樣,生態補償基金不等於賠償基金,如果把生態補償基金作爲拒絕承擔法律責任的擋箭牌,那麼,這是對當地居民的侮辱。
發生這種大規模的環境污染事件,康菲公司首先應該向公衆說明事實真相,並且採取切實的措施制止危害進一步發生。但令人感到遺憾的是,無論是前期的所謂“技術性”解釋,還是後來提出的生態基金概念,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現實所面臨的問題。公衆既不瞭解康菲公司採取了哪些技術上的補救措施,也無法瞭解造成污染的實際情況。
現在人們感到困惑的是,出現這種現象,究竟是中國的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問題,還是法律的執行存在問題?我國已經建立了非常完備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針對海洋環境污染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不存在法律漏洞或者法律不足的問題。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根本原因就在於行政主管部門各自爲政,司法機關沒有及時跟進,受害者不能依照正常的渠道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
發生大面積的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監管機構必須立即進行監測,並且如實向公衆報告有關信息。但是,康菲公司泄漏到海洋中的石油究竟有多少,現在人們不得而知,康菲公司裝聾作啞,而有關監管機構似乎也處於懵懂無知的狀態,這就使得康菲公司可以繼續推卸自己的責任。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不作爲,導致當地經營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而康菲公司在一個法律規定十分嚴密的國家,卻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這究竟是爲了吸引外資的需要,還是反映出我國執法機關的軟弱無力?
人們期待着康菲公司採取措施制止污染,主動賠償受害者所造成的損失;更期待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切實行動起來,立即啓動有關訴訟程序,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當地行政機關應當立即進行海洋污染檢測,並且把檢測結果公佈出來,爲當地經營者和居民索賠提供權威的數據。
(作者爲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