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張若漁
民政部基層政權司副司長王金華日前表示,中國城市的管理層次較多,街道辦、居委會行政化嚴重,未實現瞭解基層民意、化解基層矛盾等功能。安徽銅陵已全面撤銷街道辦,如評估效果良好,將在全國推廣。(9月5日《京華時報》)
街道辦這一行政層級存在的必要性,隨着社會的發展越發值得重新評估。其一,街道與社區功能嚴重重合,責權邊界混沌不清;其二,街道一級吸附了人、財、物等諸多資源,卻功能不彰,人浮於事,權作城市管理的“二傳手”聊以爲政;其三,直面最廣泛居民的社區一級,承受着街道一級“傳達”下來的紛繁事務,卻匱乏相關資源,責權極其不對等,社區自治功能根本無從談起。
作爲城市四級管理體制中的一個梯級,街道辦是計劃經濟和“大政府”理念共同催生的產物。在過去一段歲月裏,街道辦的存在都有其歷史合理性,但事易時移,社會發展的高歌猛進,街道辦的地位、作用和角色,已經發生了變化,被撤銷的命運,似也必然。
撤銷街道辦其實只是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個階段,或者一種條件,其終極目的是通過撤銷街道辦,盤活和激發社區的公共服務職能,最終達到居民自治的願景———創建一個生龍活虎的“大社會”。在這個倡導自治的社區“大社會”中,居民有權決定與自己相關的一切事務,他們以自決自願自由的方式,與社會、與國家休慼與共。而政府的行政權力,成爲一個公共服務者的角色,以最親近最熨帖的方式,向居民供給着秩序與福利。
毋寧說,撤銷街道辦,就是通往一個“大社會”的必由之路。而目前,改革未竟,問題也仍然駁雜,比如,大量人員的分流安置問題,社區行政組織與居民自治組織的功能分野問題,居民自治能力的賦予和培養問題,等等,都有待於進一步探索和明晰,並上升爲制度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