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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袁定波丈夫應某與妻子徐某於2003年登記結婚。2006年,徐某生下女兒。2011年6月,應某向仙居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女兒由應某撫養。
隨後,在沒有經過徐某同意和法院許可的情況下,應某的親戚委託司法鑑定所對應某與孩子之間有無血緣關係進行鑑定,結論爲排除應某與孩子存在親生血緣關係。
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根據男方提供的必要證據推定親子關係不存在,判決雙方離婚,妻子返還丈夫爲孩子墊付的撫養費兩萬元,孩子隨母親生活,並賠償丈夫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及鑑定費3000元。
-法官說法新解實施後可推定非親生
此案的主審法官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前,一方擅自所作的親子鑑定結論,往往還需要其他證據相佐證,進行綜合分析後才能認定,原則上應當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後,根據其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據此,法院直接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