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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肖某駕駛邁騰轎車在北京市海淀區保福寺附近行駛,由於路上有堆放的瀝青,肖某未及時剎車,導致車與瀝青堆碰撞後從瀝青上衝過,車輛受損嚴重,發動機都掉到了地上,平安保險公司向已投保的肖某支付近12萬元的賠償款。
事後,平安保險認爲,肖某的車輛嚴重受損是因爲道路的維護者北京公聯公司沒有及時清理所管理的路段上的瀝青,因此公聯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公聯公司賠償平安保險公司8萬餘元。
-以案釋法
未清理瀝青養護方應賠
法院認爲,公聯公司有清理其管理路段上的障礙物,確保路面行駛安全的義務。但公聯公司卻無法證明自己在事故發生時,已經採取合理防範措施避免道路遺撒的情況發生,而且交通事故的發生與公聯公司未積極履行義務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公聯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肖某作爲司機,在駕駛過程中未盡到注意義務,因此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