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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申東因懷疑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係,楊某便持刀將妻子與張某捅傷。在法院審理期間,夫妻二人與被害人張某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由楊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張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萬元,張某對楊某給予諒解。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楊某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考慮楊某當庭自願認罪,並取得張某的諒解,故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興慶區人民法院通過調解之後,對楊某判處刑罰,既是對施暴者的制裁,達到懲罰、教育的目的,又能起到保護、撫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權利得到恢復和補償,也爲夫妻間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