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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君子好財,取之有道”。所謂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依此取財,正當合法;反之,違反這些社會規範而取得財產權益即是不當得利。
對於那些沒有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據所取得的財產利益,我國法律對之明確持否定態度並已通過立法將其確定爲不當得利,明確其無法律效力。我國法律規定,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爲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下面幾則案例告訴我們:不是自己的財,就必須退還其主人;當然,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法律也定會予以保護。
錯匯鉅款只因粗心依法索回還靠判決
<正文>= 3月10日,杜先生從二手車商蔡先生處購買了一輛豐田轎車,雙方約定車價爲9.8萬元,杜先生當日支付給蔡先生3000元作爲定金,餘款9.5萬元按照約定匯入蔡先生的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天,杜先生將錢匯入了蔡先生妻子提供的一張銀行卡里,然後拿着存款回單去提車。而蔡先生看到回單時傻眼了,上面戶主名字不是他本人,而是“王某”。蔡先生趕緊和妻子一起覈查,發現錯將客戶王某放在他們這裏的銀行卡給了杜先生,這錢只能通過王先生本人才能取出,然而王先生卻一直不願配合。無奈之下,杜先生以不當得利起訴王先生,要求其返還9.5萬元。
浙江省奉化市法院審理後認爲,王先生取得該9.5萬元錢無法律及事實依據,屬於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據此判決支持了杜先生的請求。
(殷欣欣汪美芬王珂斐)
遺失錢袋惟怨疏忽確認拾者須憑證據
去年6月,徐先生從工商銀行某支行支取了4.6萬元,在建設銀行某支行存了4萬元。存完後徐先生匆匆忙忙離開,忘了拿袋子。當他發現返回銀行時,發現袋子裏面的6000元不見了。
徐先生向派出所報了案。派出所查明譚先生就是撿包人,但他拒不返還。徐先生隨後將譚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返還6000元及利息。譚先生說,一年前的事情已經記不太清了,當時確實有民警找到自己,但他並沒撿到錢。
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向派出所調取了案件的調查情況。派出所出具《工作說明回覆函》,稱銀行監控記錄了徐先生丟包和一名男子撿包的全過程,經過銀行查詢,信息顯示是譚先生。
據此,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判決譚先生返還徐先生6000元,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張建朱敏)
借人錢財出於善意賴賬不還只說贈與
2009年2月,李女士向朋友王先生出具一份借據,借款15萬元。同年5月,王先生在李女士沒有出具借據的情況下,又向她的賬戶轉入16萬元。後因催討未果,王先生以借款不還爲由提起訴訟,最終因無法提供16萬元的借據證明借款關係的存在而敗訴。隨後,王先生諮詢過相關法律人士後,以李女士不當獲取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爲由,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要求李女士返還16萬元。庭審中,李女士辯稱她與王先生是情人關係,這16萬元是王先生“爲愛所贈”。對此,王先生予以否認。
上海市松江區法院認爲,取得合法的財產必須有合法的根據。李女士辯稱她取得16萬元款項是王先生贈與,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故法院不予採信。李女士在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取得16萬元款項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最終,法院判令李女士償付王先生16萬元款項,並承擔一定利息。
(洪飛)
拿人鉅款詐稱幫忙騙局敗露還得還賬
48歲的女子程某2006年認識了李某。後來,李某聽說程某女兒即將面臨高考,李某就稱自己有關係可以讀某名牌大學,但需要活動經費。程某先後向李某支付了20萬元,後來李某既無法安排程某女兒上學,又沒錢退還。見李某根本沒有誠意還款,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立即支付借款20萬元,並按國家利率4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法院審理後認爲,李某因稱可以安排原告女兒讀大學收取原告20萬元,系不當得利,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據此,法院判決李某10日內返還給原告程某欠款20萬元,並以此爲基數,從今年1月1日起至履行期限止,按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賠償程某的利息損失。
(萬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