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劉百軍
供水企業應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或設備檢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經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這是於近日公佈施行的《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規定的。
該《辦法》要求,搶修超過24小時仍不能恢復供水的,應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供水企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查處竊水是辦法規定的重點之一。《辦法》規定,竊水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