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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潘從武
近日結束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辦法》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中銷售的農產品有問題,消費者可以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求賠償。這是新疆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起草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
質量問題可向市場索賠
根據《辦法》規定,消費者一旦遭受了損害,可以向農產品批發市場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銷售者責任的,農產品批發市場有權追償。同時,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要求賠償。
我國實行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後,農產品批發市場或者銷售農產品的超市等經營單位責任更大。《辦法》規定,經營單位不僅應配備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還應與進入市場的農產品經營者簽訂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質量安全責任。爲了明晰責任,農產品經營單位也有權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或委託有資質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抽查檢測。並查驗農產品檢驗檢疫證明。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辦法》同時規定,一旦經營單位不能履行上述職能將被處以最高兩萬元的罰款。
強化政府質量監管職能
該辦法還強化了政府的監管職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制度,定期對農產品生產區域的環境要素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編制農產品產地安全狀況及發展趨勢年度報告,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目前,烏魯木齊市已建起了143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點,基本覆蓋全市農產品生產、流通等各環節。“關於消費者在農產品購買中該怎麼索賠,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法規中還是第一次提到。”新疆農業廳相關負責人說,爲確保新規的實施,目前,農業廳準備成立農產品質量監管處,專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監管,定期抽查和監督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問題。
對於法規要與時俱進的問題,這位負責人同時介紹,這部新規三年評估一次,“如果在實行中存在什麼問題,評估後可以再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