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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霍仕明張國強
冬季供暖,是我國北方城市居民的基本需要,是重大的民生問題,涉及千家萬戶,關乎羣衆福祉。但是,由於體制性、機制性、技術性等問題的存在與制約,由供熱質量引發的供熱用熱矛盾在各個城市中仍然存在且突出。
遼寧省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從維護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制定了《瀋陽市民用建築供熱用熱管理條例》。通過地方立法,調整供熱用熱雙方的社會關係,規範供熱用熱行爲,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可以說是服務民生的一個有益的嘗試。目前,該《條例》已經由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經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將於今年11月1日起實施。
設保證金用於賠償
《條例》共六章四十四條,其內容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條例》對供熱設施管理與維修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在建築工程保修期內,建築物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與維修;在建築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樓外的供熱設施和樓內的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與維修;已經分戶供熱的住宅用熱戶室內供熱設施由用熱戶自行管理,但因供熱事故造成損失的除外;尚未分戶供熱的住宅用熱戶室內供熱設施,實際上仍是供熱網絡中的共有部分,因此,還應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維修,但用熱戶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民用非住宅用熱戶的供熱設施管理責任,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條例》在劃清責任的同時,還對供熱單位及相關單位不及時搶修或擅自拆改供熱設施作出了處罰規定,“由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給用熱戶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由市供熱管理機構吊銷經營許可證。”
關於供熱與用熱的責任與義務,對供熱單位的監管手段等,《條例》都作出了相應規定。條例規定供熱單位實施供熱許可證制度,要求供熱單位取得市供熱管理機構核發的供熱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條例規定了供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供熱技術標準提前做好供熱準備。除不可抗力外,應當保證用熱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不低於18攝氏度。對於未按照規定的供熱時間或者供熱溫度達不到標準的,供熱單位應當給予用熱戶賠償。主管部門將收取供暖單位的供熱保證金,一旦出現供熱不達標時,供熱保證金將用於對市民的賠償。
據瞭解,瀋陽市供熱管理機構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室內溫度測量辦法》和《供熱溫度不達標賠償辦法》。
入戶搶修權責明確
《條例》還對用熱戶暫停供熱作出了規定:“在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採暖的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用熱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10月15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手續。”
在供暖期間,因住宅用熱戶戶內供熱設施發生漏水的現象時有發生,有時戶主不能及時趕往家中,由此可能會對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戶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爲此,條例規定了“入戶搶修”制度,“需要入戶搶修而用熱戶不能到現場的,供熱單位應當徵得用熱戶或者其委託人的同意,並報請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入戶組織搶修。”“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在搶修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用熱戶財產損失的,供熱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用熱戶原因造成損失的,由用熱戶承擔責任。”
針對有的供熱單位沒有能力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的問題,《條例》對應急接管作出了具體規定:供熱單位無法保障安全穩定供熱,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市供熱管理機構協調、督促後仍無效的,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供熱單位對該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實施應急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