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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國產經典動畫角色“葫蘆娃”到底是誰的“娃”?是有“葫蘆娃之父”稱號的胡進慶,還是負責投資拍攝的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上海市黃浦區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胡進慶及其助手吳雲初要求確認《葫蘆兄弟》及其續集《葫蘆小金剛》系列剪紙動畫電影中“葫蘆娃”(即葫蘆兄弟和金剛葫蘆娃)形象著作權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胡進慶和吳雲初曾分別是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一級導演、一級美術設計師。他們起訴稱:早在《葫蘆兄弟》攝製組成立之前的1984年,胡進慶即開始創作“葫蘆娃”造型美術作品,並勾勒出包含“葫蘆娃”髮型、臉型、體型等基本美術造型。吳雲初則強化了“葫蘆娃”的冠飾。該美術造型於1985年底被上海美影廠採用,並運用於影片之中。
法院判決認爲,“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由上海美影廠享有,兩原告僅享有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