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汪洋)在判決書中,再審法院認定王朝犯有搶劫罪,主要有七大證據:
【證據一】被害人陳某、其丈夫及鄰居證明,陳某在家中被搶劫財物。陳某出具的購物發票、收據,證實了部分家中被搶物品。華電小區保衛人員劉某、劉德某、郭某證實,曾趕到現場並向公安機關報警。現場勘查人員石俊鵬、邢哲出庭證實,二人進行了現場勘查,並從現場提取了一瓶酒和一團膠帶。
【證據二】現場勘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見證人霍某、被害人陳某陳述,印證了上述情節。石俊鵬還證實,其自現場提取酒瓶上,薰顯出一枚有鑑定價值的指紋,並拍照、固定。公安人員劉彥華、任天紅證實,該指紋照片與其他現場照片存儲於A49光盤,由二人相繼保管,直至該指紋照片被送公安部進行鑑定。公安部物證鑑定書證實,現場提取酒瓶上的指紋系被告人王朝左手中指所留。
【證據三】證人表某、邢某證實,案發當天上午與王朝通話。通話清單顯示,王朝與上述二人通話時,其手機運行軌跡在保定市華電小區附近。被害人陳某證實,實施搶劫人員在現場數次接聽電話。
【證據四】而王朝母親亦證實,案發當日中午三次撥打王朝電話,接電話者正是王朝本人。結合現場指紋系王朝所留的證據,足以證實案發時王朝就在作案現場。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受害人被搶手機從石家莊史某處提取,史稱手機爲其丈夫底某所給,底稱該手機系王朝所送,且送時另一證人王某也在現場。
【證據五】手機通話清單顯示,被搶手機先後被王朝、底某、史某使用。證人邢某證實,當天下午他撥打王朝電話。通話清單顯示,王朝接聽邢某電話時使用的是被害人被搶手機。上訴證據足以說明,王朝交給朋友底某的手機就是被搶手機。
【證據六】車輛登記資料顯示,王朝有一輛車牌號爲冀AW5937的東風雪鐵龍塞納車,高速公路監控信息顯示,車牌號爲937的車輛進出高速公路時間,與上述王朝手機運行軌跡相吻合。
【證據七】邢某的事故財產損失現場勘驗記錄、價格鑑定結論書及價格鑑定清單,王朝的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項目清單等書證,及證人李保剛、郭永軍證言證實,8月10日,王朝與邢某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已經完成拆解和驗損。8月11日下午2時30分後,王朝與邢某辦理了交通事故的相關手續。王朝具有作案時間。
再審法院認爲,上述證據確實充分,相互印證,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實原審被告人王朝實施搶劫犯罪的事實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