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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9月1日起,天津開始執行新修訂的個稅法後有納稅人反映,9月份發放8月份的工資,個稅扣除標準是按2000元執行還是按3500元執行?對此,市地稅局重申,納稅人在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屬於9月份收入,還是屬於以前月份收入,均按3500元費用扣除標準扣除。
針對個稅扣繳單位反映的代繳稅款的申報期問題,市地稅局解釋說,納稅人在2011年9月1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單位應在2011年10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並須使用新升級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按照相關稅法規定,9月1日後獲得的8月份工資,納稅人可以在10月份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中間可以有一個月時間的跨度。不過,按照規定,8月份的工資需要在9月19日結算清楚後,方能使用新升級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尚未使用到新版“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的時候,少數單位財會人員仍然按照舊軟件上的舊標準執行的,造成了少數納稅人個稅扣除標準仍爲2000元。對此,市地稅局表示,對極個別因特殊情況已經代扣代繳的單位,也必須按照3500元標準執行扣除。(記者霍豔華 通訊員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