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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應明受賄案
墊江縣原副縣長趙應明受賄208.78萬元,一審被判刑12年6個月。2011年8月10日,市二中院披露了趙應明受賄案的內幕,趙應明在擔任忠縣副縣長、忠縣縣城遷建管委會主任及墊江縣縣委常委、副縣長期間,多次幫建築老闆“打招呼關照”,而妻子則“幫忙”代收金錢、轎車。
據披露,只要給錢,趙應明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出面打招呼,爲他人謀取利益。
據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間,趙應明先後13次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賄賂共計208.78萬元。
日前,市二中院一審判處被告人趙應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對趙應明非法所得財物共計208.78萬元予以追繳。一審宣判後,趙應明沒有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