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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欠水費18.5萬
反倒判開發商賠錢
怪了
原來,供水合同是開發商與自來水公司籤的
物管公司未能及時足額交納代收水費,欠費18.5萬餘元,自來水公司由將開發商告上法庭。庭審時,開發商說拖欠水費的是業主,拒不承擔付款責任。9月7日,沙坪壩區法院一審判決拖欠水費由開發商支付。
重慶晚報記者王明
案情梗概
重慶旭東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旭東公司),是沙區土灣旭東家天下小區的開發商。小區建成後,該公司向自來水公司申請安裝總表。每月由小區物管按分表水量向業主代收水費,再按總表水量將水費統一交納給自來水公司。
2009年5月6日到8月13日,物管公司未能及時足額交納代收水費,拖欠水費13.2萬餘元、污水處理費5.3萬餘元。自來水公司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水費和污水處理費18.5萬餘元。
庭審時,旭東公司表示,用水總表的確是該公司申請安裝的,當時沒有一戶一表。小區名義上由該公司申請用水,實際用水的是小區業主。因此,拖欠水費的不是開發商,故不應承擔相應付款責任。
法院釋法
法院審理認爲,旭東公司向自來水公司提出申請,自來水公司同意供水,雙方就已經形成供用水合同關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旭東公司理應承擔交費義務。至於該公司取得自來水後,誰在使用,不在此案審理範圍內。
據此,法院判決旭東公司,向自來水公司交納拖欠的水費及污水處理費18.5萬餘元。
律師說法
開發商可向欠費業主追償
法院一審已判決開發商對所拖欠水費、污水處理費向自來水公司承擔支付義務。但同時可以看出,實際用水的是小區業主。不是開發商,也不是物管公司。
基於物管公司對水費並無法定代收義務,所以開發商向物管公司追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小區業主纔是實際使用人和受益者,因此,對已支付的水費、污水處理費,開發商可向拖欠水費、公攤費的業主進行追償。
同時,爲避免同類事件出現,建議開發商變更供用水合同主體,將用水方權利義務轉讓給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其他主體。
重慶潛衛律師事務所律師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