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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做小本生意的母親因爲資金週轉問題,兩年前向女兒先後分七次借款29萬元,並分別寫下欠條。而後,母親並未將這筆錢完全還上。近日,女兒以自己婚期日近,急需用錢爲由,將母親告上法庭,不僅要求其還上本金,還主張了雙方當初並未約定的利息。
2009年9月,在大衚衕做小本生意的董某由於經營不好,對外欠了一些錢,於是向自己的女兒張某借款。借款中,她前後寫下7張欠條,總共借款29萬元。過後,她還給張某5000元錢,其餘欠款則至今沒有着落。張某將母親告上法庭後,在庭審中表示,那些錢都是她準備將來結婚用的。當時借錢時董某曾承諾儘快還款,可是眼看婚期越來越近,母親卻總是以生意虧錢無法償還爲由,拒絕還款。她表示,雖然董某是她母親,但也不應無理拖欠借款,自己是無奈中才起訴到法院的。張某的訴請是:依法判令母親返還借款29萬元,支付延期還款利息5000元。
董某辯稱,2009年時由於自己急需資金週轉,確實臨時從張某那裏拿了一些錢,但並不是不打算還她,因此才先後寫下那7張欠條。她表示同意償還女兒285000元,但是現在沒錢,要等資金週轉開了才能還。至於張某要求的給付利息的請求則不同意,因爲雙方從未就此有過約定。她還表示,自己現在和女兒鬧得比較僵,是因爲她不同意張某的婚事造成的。現在母女倆還在鬧矛盾,她也因此搬出了女兒的住所。
河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爲,張某、董某系民間借貸合同的貸款方與借款方關係,雙方口頭達成的借款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依法確認有效。從董某出具的借款憑證顯示,她先後七次向張某借款人民幣29萬元,故可依法確認雙方之間的借貸金額爲這一數字。鑑於張某在庭審中認可董某償還了5000元借款,故對該事實也予以確認。扣除還款後,董某應償還張某人民幣285000元。關於張某要求董某支付延期還款利息5000元的主張,因其不能提供證據證實雙方對借款利息有約定,故對此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法判決董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張某人民幣285000元。如未能在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鄭東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