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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見習記者萬凌)昨日,南湖小區的楊先生致電本報,詢問剛買的東西在超市裏遺失了,超市是否要承擔部分責任。
楊先生稱,11日晚,他在南湖一家大型超市的某運動品牌專櫃爲小孩購置秋裝,當時就在二樓的收銀臺結賬。由於一時疏忽,他將孩子的兩件衣服和一雙鞋子弄丟了,等他再回到超市裏四處搜尋未果。超市的監控錄像也顯示他在一樓收銀機前支付其他商品時,手裏沒有拿衣服和鞋子。“東西是在超市裏丟的,他們是不是該賠償我同款商品呢?”
記者就此找到該超市,負責安保工作的負責人答覆,如果楊先生能證明其所買商品確實沒有被帶出超市,那麼超市將憑購物發票幫助其找回,如若商品被盜竊,也會協助其報警。
對此,湖北華平律師事務所的邱律師予以解釋,消費者和商家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從商品交付的那一刻起其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由於楊先生本人對已買商品負有保管義務,所以超市無需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