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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鎔基在任內針對輿論監督所作出的批示震撼人心,說明領導人對於輿論監督是重視的,對於通過輿論監督消除社會反動現象是持積極態度的。搞輿論監督難免得罪人,難免讓一些掌握權力者心中不快,但如若沒有輿論監督,任由一些人信口雌黃,顛倒黑白,則置國家、民衆之未來於何地?
最新出版的《朱鎔基講話實錄》第四卷首次披露了朱鎔基同志在人民日報《信息專報》第66期刊載的《關於廣西南丹礦井重大死亡事故的再次緊急報告》上的批示。2001年7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拉甲坡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81名礦工遇難。事故發生後,具有黑社會背景的礦主與當地腐敗官員勾結,隱瞞事故真相長達半月。在此情況下,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朱鎔基同志在看到該期《信息專報》後,立即作了批示,其中有“黑惡勢力勾結官員,草菅人命”的語言,可見朱鎔基對事故瞞報是十分痛恨的。
朱鎔基對輿論監督一向大力支持。1998年10月7日,他專程到中央電視臺看望《焦點訪談》節目組的工作人員,並題詞:“輿論監督,羣衆喉舌,政府鏡鑑,改革尖兵。”2001年12月6日,朱鎔基在新華通訊社總社各部門負責同志座談會上再次強調,對不良現象要進行揭露,這樣才能得到人民羣衆的擁護,也才能使人民羣衆看到信心。這些鼓勵一再讓具備新聞理想的新聞從業人員倍受鼓舞。南丹礦難報道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先由新聞記者揭露出來的重大安全事故,但如若沒有老總理的強勢力挺,此報道恐怕難逃先揭露又迅速消弭的結局。
當時,社會上對知情權的認知還遠談不上深刻,許多信息都受制於傳播手段的有限性而無法得到廣泛的傳遞,輿論監督的開展很多時候不得不依靠記者的專業程度和領導的批示力度。這二者缺一不可,光有記者的專業程度,報道無法刊登,或者無法傳遞給領導,監督文章恐怕只能藏在抽屜裏化身爲“抽屜報道”,成爲“本報內部消息”。這與如今微博等自媒體大行天下的裂變式傳播形態完全不同,在網絡尚不普及的傳統報道時期,輿論監督的突破往往需要強勢領導的強勢保護。即便是在當下個人化媒體紛紛擾擾的年代,進行某一重大新聞事件的深入報道,也仍然需要領導的肯定和保護。否則,很多報道無法去深入追問、剖析事件的根源,也就難以動員社會各界提出治本之策。
輿論監督是事實存在,那麼有沒有輿論監督權?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強調,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且要“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這是輿論監督的政治保障,而朱鎔基等同志對於輿論監督的大力支持則屬於輿論監督的領導保障,至於法院在出現涉輿論監督案件時,合理保護輿論監督,則屬於審判保障。但審判保障尚不等於司法保障和制度保障,因爲審判不公導致輿論監督受到鉗制的事也不是沒發生過。歸根結底,輿論監督權的實現,還是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制度性保障。朱鎔基在任內針對輿論監督所作出的批示震撼人心,說明領導人對於輿論監督是重視的,對於通過輿論監督消除社會反動現象是持積極態度的。搞輿論監督難免得罪人,難免讓一些掌握權力者心中不快,但如若沒有輿論監督,任由一些人信口雌黃,顛倒黑白,則置國家、民衆之未來於何地?
幹什麼都需要有責任心。朱鎔基在任上時對於輿論監督的重視和力挺如黃鐘大呂,聲猶在耳。後輩更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