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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0日,原崇文區東花市南里社區舉行區人大換屆選舉選民榜張榜儀式,受到選民羣衆高度關注。石磊攝
2006年11月8日,是本市區縣、鄉鎮人大代表選舉日。圖爲建國門街道崇內社區的選民在居委會進行投票。
正在全市開展的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是本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於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加強國家基層政權建設,激發全市人民的政治熱情,完成“十二五”目標任務,實現首都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全市區縣、鄉鎮人大換屆選舉集中宣傳日來臨之際,市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本次區縣、鄉鎮人大換屆選舉工作新聞發言人劉維林接受採訪,詳細介紹了本次選舉的有關情況。
選舉法修改後,本市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本市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於2011年7月下旬至12月底進行。這次換屆選舉,是本市根據新修改的選舉法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區縣、鄉鎮人大代表,全市將選舉產生4349名新一屆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一萬名左右鄉鎮人大代表。區縣、鄉鎮人大換屆選舉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實踐。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選舉法的決定。這次選舉法修改的突出特點和主要精神,可概括爲“實行一個相同”、“體現三個平等”。2011年5月27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根據新修改的選舉法,對《北京市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作了修改。這次換屆選舉將嚴格按照修改後的選舉法和本市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
“實行一個相同”,就是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體現三個平等”:一是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地區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有關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應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三是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三個平等”體現了我國國體、政體的內在要求。
人大代表換屆選舉遵循五項基本原則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於1953年制定頒佈選舉法,1979年修訂頒佈選舉法,其後又先後進行了五次修改,我國人大的選舉制度不斷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差額、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無記名投票的選舉原則。
第一,普遍性原則,是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具有廣泛性、普遍性,凡是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而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是極少數。第二,平等性原則,是指公民在選舉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選舉權。具體來說,就是每一位選民在一次選舉中都有一個投票權,並且每一張選票的效力相同。第三,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直接選舉是指將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由選區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代表;間接選舉是指將代表名額分配到選舉單位,由選舉單位召開選舉會議選舉產生代表。我市區縣、鄉鎮人大代表由直接選舉產生,全國的人大代表和北京市人大代表由間接選舉產生。第四,差額選舉原則,是指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第五,無記名投票原則,又稱祕密選舉原則,即選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對代表候選人按照規定的符號表示贊成、反對、棄權,或者另選他人。
滿足三條件即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就是說,在我國,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是年滿18週歲,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各級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選舉工作
根據選舉法和本市實施細則的規定,區縣、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在區縣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分別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區縣人大常委會任命。選舉法還規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爲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劃分選舉本級人大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佈選民名單,發選民證;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確定投票選舉日期;瞭解覈實並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彙總公佈代表候選人名單;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主持投票選舉;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佈當選代表名單等。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佈選舉信息。
每一選民只有一個投票權
選舉區縣、鄉鎮人大代表,由選舉委員會將本行政區劃分爲若干個選區,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選民在選區進行選民登記,參加選舉,不能在兩個以上選區參加選舉。每一位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選民按選區登記長期有效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選民登記有兩種方式:一是選舉委員會派工作人員到選民住所或工作單位進行登記;二是選民自己持有效證件主動到選舉委員會設立的工作機構進行登記。本市“人戶分離”的選民,有工作單位在單位所在選區登記,沒有工作單位可以在現居住地登記,現居住地的選舉工作機構要主動做好登記工作。對因行政村整體拆遷暫未回遷的選民,原居住地選舉工作機構要積極做好選民的登記參選工作,切實保障這些選民的選舉權利。
選民名單應在投票選舉日的20日以前由選舉委員會公佈。選民對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名單公佈之日起5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述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投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爲最後決定。
人大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
區縣、鄉鎮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推薦方式有兩種:一是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二是本選區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政黨、團體或者選民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時,應按照代表法對代表的要求進行推薦。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能夠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履職的素質、能力和較強的責任感;保持與選區選民和人民羣衆密切聯繫,並熱心爲人民羣衆服務;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參加聯合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通報。
協商或預選確定正式候選人
區縣、鄉鎮人大代表實行差額選舉。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區縣、鄉鎮人大代表,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選舉委員會應當將彙總後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在投票選舉日的15日以前公佈,並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如果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爲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投票選舉日的7日以前公佈。
三種方式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
爲了讓選民充分了解代表候選人,保證選民按照自己的意願選出代表,根據選舉法的規定,介紹代表候選人要在選舉委員會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具體形式有以下三種:一是推薦者向選民介紹。推薦者在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時,應當向選舉委員會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情況,並根據選舉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情況。二是選舉委員會向選民介紹。在選民討論、協商代表候選人過程中,選舉委員會要以適當的方式,積極、主動地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三是選舉委員會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代表候選人可在選舉委員會組織下與選民見面,進行自我介紹。爲保證選舉日投票選舉的順利進行,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活動在投票選舉日必須停止。
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
區縣、鄉鎮人大代表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選民證領取選票。選舉區縣、鄉鎮人大代表,可以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具體方式由選舉委員會決定。設投票站進行選舉的,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佈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選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選民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爲了保證選民依法自由行使選舉權,選舉時設祕密寫票處。
選民投票注意五件事
投票是選民選舉權利的直接體現,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爲。區縣鄉鎮人大代表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投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在領到選票時,要檢查選票是否清楚,是否加蓋印章,如果選票不清楚或者未蓋公章,應及時報告更換選票。(2)在書寫選票前,要弄清應選名額;要按規定方法寫票、投票;書寫選票時要清楚,注意不要超過應選名額或者書寫不清。(3)寫票時,不應有不規範的寫票行爲,如進入寫票處觀看其他選民寫票,隨意替其他選民寫票等。(4)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委託自己信任的人代寫,選舉委員會要提供服務。(5)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選民領取選票後可以到祕密寫票處寫票。
委託投票必須書面委託
參加投票是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最直接形式,選民一般應在選舉日攜帶選民證親自參加投票活動。如果確因客觀情況,在選舉日當天,不能親自參加選舉,可以委託他人代爲投票。
委託投票應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委託投票的原因是選民在選舉日期間外出不能親自參加選舉。第二,委託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如果僅憑口頭委託,則委託無效。第三,被委託人必須是本選區的選民,即必須是經過選民登記,確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選民。委託沒有選民資格的人代爲投票,則委託無效。第四,接受委託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選民所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3人,超過3人則無效。第五,委託他人代爲投票,必須經選舉委員會同意,持委託人的委託書和選民證領取選票。另外,爲保證選舉的真實性,在進行委託投票時,被委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進行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代爲投票。
保障流動人口依法參加選舉
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這次人大換屆選舉中應當予以重視和解決的問題。流動人口原則上在戶口所在地參選。如果在選舉期間不能回戶口所在地,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爲投票。
本市各單位和選舉工作機構應積極爲流動人口回戶口所在地參加選舉或委託投票提供便利條件。對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或者已經取得本市工作居住證的,如本人要求在本市參加選舉並取得戶口所在地原選區選民資格證明的,也可以在本市現居住地或工作單位的選區參加選舉。對已在本市參加過上一屆選舉的,如本人要求參加本次選舉,經覈對選民資格後,可以不再開具選民資格證明,在現居住地或工作單位的選區參加選舉。
超過半數選民投票選舉有效
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及時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予以公佈。
認定選舉是否有效有兩個標準:一是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不足半數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無效。二是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在有效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代表。當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而且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代表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對未選出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也要實行差額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另行選舉後,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破壞選舉將嚴懲
選舉法規定,對有下列行爲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2)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3)僞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其他違法行爲的;(4)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爲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有上述所列違法行爲的,當選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區縣人大常委會以及區縣、鄉鎮選舉委員會負責查處破壞選舉的行爲。在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爲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爲的舉報時,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請有關機關協助調查。經充分調查、收集事實材料後,應當及時提出認定結果,並予公佈。發現相關人員構成違法違紀以及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機關依法依紀處理。
本市新一屆區縣人大代表
總名額4349人
代表將於11月選出
根據此前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決定,本市區縣、鄉鎮人大於下半年進行換屆選舉。考慮區劃調整、人口變動等因素,新一屆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確定爲4349名,比本屆減少54人。
據市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市區縣、鄉鎮人大換屆選舉工作辦公室主任高巖輝介紹,本次換屆選舉對東城等7個區重新確定了人大代表總名額。其中東城、西城、豐臺、昌平、大興5區代表名額,根據選舉法規定,結合第六次人口普查情況,並考慮首都功能核心區的實際,以及區縣之間代表名額大體平衡等因素做了調整。朝陽區和海淀區則因人口數量超過165萬人,根據選舉法關於人口超過165萬人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450名的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精神,確定爲各445名,成爲本市區人大代表人數最多的兩個區。其他區縣的新一屆人大代表名額與本屆相同,不作變動。
根據決定,本市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於今年下半年進行換屆選舉。新一屆區縣、鄉鎮人大代表將在今年11月選出。新一屆區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將在今年12月底以前舉行;新一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將在今年11月底前舉行。
新一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因行政區劃調整的鄉鎮,由所在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新確定,其他鄉鎮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與本屆相同,不作變動。據介紹,全市新一屆鄉鎮人大代表總名額預計在10000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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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屆選舉五步走
一、8月上旬進行動員部署,8月底以前,各區縣、鄉鎮依法設立各級選舉機構,制定工作計劃,抽調培訓選舉工作人員,做好調查摸底、劃分選區、代表名額分配和宣傳發動等各項準備工作。
二、9月上旬至10月中旬,各選區基本完成選民登記和選民名單核對工作。各區縣、鄉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佈投票選舉日期,並於投票選舉日的20日以前,公佈選民名單。
三、10月中旬至11月初,各選區進行代表候選人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於投票選舉日的15日以前按選區依法公佈候選人初步名單和基本情況;經反覆醞釀、民主協商或預選,選舉委員會於投票選舉日的7日以前依法確定並公佈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基本情況。
四、在11月上旬,選舉委員會依法組織選民投票選舉區縣、鄉鎮兩級人大代表。
五、在11月底前召開新一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12月底前召開新一屆區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分別選舉產生新一屆鄉鎮、區縣國家機關領導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