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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薔)委託人林某將“律師”趙某訴上法庭,稱趙某將屬於自己的執行款40餘萬元據爲己有。昨天,被訴侵佔罪的趙某在東城法院出庭受審。庭上,趙某完全否認自己的行爲是侵佔。
2007年,事主林某因爲房地產公司拖欠其70多萬元房款,委託趙某追回。後來林某獲悉,法院將執行款43萬餘元已經發放至林某的賬戶名下,但這筆款項已被趙某領取。
最初檢察院起訴趙某涉嫌詐騙罪,後因不構成詐騙而撤訴,改爲自訴案件,林某訴趙某涉嫌侵佔罪。剛開庭不久,30歲的趙某就掏出一封申請信,要求承辦法官迴避,理由是該案的承辦人員是之前他涉嫌詐騙案的承辦法官。隨後,法院認爲他的申請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駁回申請。被告再次申請複議,但法院再次駁回了他的申請,繼續開庭審理。
林某稱,他結識了自稱爲“律師”的趙某,委託其追回欠款,但事後他得知趙某並不是“律師”。
對此趙某稱“完全是胡說八道”。他掏出厚厚一疊訴狀在庭上說,林某委託他全權辦理,還主動要求趙某陪同他去銀行開戶,開完戶後把存摺給了趙某,包括領取執行款。“他說多年拿不到案款,你能拿回錢就歸你。”趙某說,“我接受了,沒有任何犯罪。”
趙某此前曾在公安機關交代,因他缺錢用,林某答應將部分執行款借給他用。但昨天趙某對此予以否認,自稱受到了刑訊逼供。趙某的辯護律師認爲,這起案件只是林某和趙某之間的經濟糾紛。該案沒有當庭宣判。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