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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棋其格)小學生小蘭進校門時被後面的同學小明擠倒,磕壞了兩顆門牙,爲此小蘭將小明及學校一起告上法庭,起訴索賠4萬餘元。順義法院審理後判決小明及學校均有賠償責任。
小蘭稱,去年12月27日下午1時,她去上學,由於當時剛剛開校門,入校的學生非常多,她在進入校門後,被後面的學生小明推倒在地。小蘭的上門牙1顆脫位、1顆冠折,因均爲橫牙,無法再生,醫院診斷後表示需待其成年後才能進行修復和補植新牙。小蘭認爲除小明外,學校在學生進入校門時沒有進行疏導、沒有履行管理義務,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小蘭被小明撞倒,小明的監護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小蘭作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正常在校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對此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雖然爲維護秩序在校門處安排了老師和保安,但事發當日值班老師並未到崗維持校門秩序,而事發當日的值班保安表示,他們沒有維護學生入校後秩序的職責。所以,學校在其安排的值班老師未到崗維持秩序,且值班保安並不清楚自己的職責範圍的情況下,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教育和管理的職責,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小明賠償小蘭醫療費、交通費共計1600餘元,學校賠償小蘭醫療費、交通費共計700餘元。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