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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薔通訊員江錦蓮盧秋)“生養老送”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孝道,拒絕承擔上述義務的不孝子女理應受到譴責。今天海淀法院透露,近日審結一起繼承案件,因親生女兒對父母未盡到法定的贍養義務,法院最後判決女兒不能繼承遺產。
被告劉某是原告吳女士和劉先生的女兒。劉先生去世後,吳女士將女兒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劉先生的遺產,並稱因女兒劉某未盡贍養義務,對女兒應當不分財產。
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瞭解到,劉某生前與妻子吳某單獨居住,平時由兒子照顧生活。劉某生前身體非常不好,經常生病住院,病重期間均由兒子、兒媳看護,其女兒劉某從未前去探望,也不和父母聯繫。劉先生和吳女士曾在報紙上刊登尋人啓事,希望劉某回家看看父親,但直到劉先生去世的那一刻都沒能見到女兒。
劉某對此稱她知道父親生病住院的事情,但不知道父親住院的醫院以及病房號,無法去看望父親。父親去世時,她沒有在場,也沒有參加葬禮,葬禮是後來聽別人說的。
劉某的上述行爲讓吳女士非常傷心,因此吳女士強烈要求法院不要將劉先生的遺產分配給劉某。
法院經審理認爲,劉某未對其父親盡到作爲女兒應盡的贍養義務,若其平時關心照顧父親,理應知曉父親生病住院情況、死亡事宜。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劉某不清楚父親住院的醫院以及病房號,連父親的葬禮都是後來聽別人說的,由此可見劉某未盡到贍養義務,對父親漠不關心。劉某不盡贍養義務的行爲,情節嚴重,不僅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也違背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社會倫理道德,故法院最終認定對於劉先生所留遺產,劉某應予不分。
法官介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四種情況可喪失繼承權,其中包括“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法”第十三條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而“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這裏的扶養包括贍養。
因此,劉先生去世後,其妻子吳女士可繼承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另一半可以由吳女士及其兒子、女兒繼承並分割。分割的原則應當是,平時照顧父親較多的可以多分、父親要求贍養卻不贍養的應不分或少分。此案被告劉某作爲女兒,本應可以繼承父親去世後的部分財產,由於她未盡贍養父親的義務,情節嚴重,所以應不分財產。
承辦該案的法官認爲,上述法律條文的規定,不只是對遺產分割的處理,更折射出了我國法律對於社會倫理、道德的尊重。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