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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人士陳磊與一女子暗中同居多年,想和妻子李萍離婚,但李萍認爲雙方還有感情,遲遲不同意,於是,一個卑劣的想法涌上了陳磊的心頭……
這天下大雨,下班途中的李萍因未帶傘,困在公交站亭,突然,一把雨傘撐到了李萍頭頂,是位中年男子,他朝李萍禮貌地笑了笑,“小姐,我開車路過,如不介意,我送你回家”。李萍見雨越下越大,也無出租車,便遲疑地答應。很快,李萍安全到家,出於禮貌留下男子的電話號碼,以便下次能感謝他。一回生二回熟,兩人見面次數增多,最終有了一夜情,誰料,次日男子消失無蹤……
不久陳磊拿着李萍與男子的親密照片向法院提出離婚,認爲李萍的行爲嚴重傷害了自己的感情,要求賠償10萬元。對此,痛苦的李萍均予以認可,等待法院判決。這天開庭,一個人突然闖了進來,正是那位男子。他平靜地向法庭訴說了來由:自己是陳磊聘請引誘李萍的,而陳磊也在外與他人同居多年,且有相關的證據。希望這些坦白能寬恕自己的過錯。
陳磊與他人同居,李萍有婚外“一夜情”,且都不否認,法院是否會支持陳磊的主張呢?
【專家意見】
華東政法大學傅鼎生教授
“沒有愛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恩格斯的名句揭示了事物的本質:婚姻的基礎是情愛。
情愛具有獨佔性、排他性,“臥榻之側,豈可許他人鼾睡”。然而,婚姻是雙方的,一方欲滿足自己的本能必須尊重對方的本能,彼此專一,契約固化。這就是情愛排他性的社會屬性。基於此,《婚姻法》確立了一夫一妻制,規定了夫妻的忠實義務。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一方違反該禁止性規定的,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應當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同時第46條規定,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有權要求有過錯一方賠償損失。
就陳磊與李萍的行爲,應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任何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都應判離。陳磊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李萍賠償損失,法院不應支持。理由之一,陳磊屬有過錯的一方(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索賠權只能給予無過錯一方;之二,李萍雖與他人有一次婚外性行爲,但不屬於“與他人同居”的過錯情形。因爲,此處所謂“同居”並不包括偶爾婚姻出軌行爲,而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7條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於李萍無過錯情形,如在本案中依法向陳磊提出賠償,法院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