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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又稱財禮、聘禮等,依據傳統風俗,有時男方爲迎娶女方,在婚前要給女方彩禮。但收了彩禮不一定與子偕老,當雙方沒能結婚或者最終離婚時,彩禮返還問題在雙方家庭之間往往會引發激烈的矛盾。彩禮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法律後果卻與普通的贈與大相徑庭。那麼,如何判斷特定財產究竟是普通的贈與還是彩禮呢?
婚外戀情中不能送“彩禮”
王某(男)與田某(女)於2008年9月確立戀愛關係。戀愛期間,田某曾多次表示希望與王某結婚。王某於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向田某的賬戶匯入資金共計179000餘元,用於田某在北京開辦公司,雙方還約定以經營公司的收益作爲雙方婚後在北京共同生活的經濟來源。2010年8月,田某斷絕了戀愛關係。后王某以婚約財產糾紛爲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田某返還彩禮179000元。
田某認可王某給付的179000元,但認爲該筆款項是王某基於與其存在的戀愛關係給付的,且當時說好這是王某自願贈與其的生活費。此外田某稱,王某一直處於婚姻關係中,其從來沒有和自己約定結婚,因此王某以婚約財產糾紛爲由要求退款沒有依據。王某自認其從1991年4月20日結婚至今一直有配偶;田某則至今未婚。
法院認爲,依據傳統風俗,給付彩禮的目的爲意圖將來與對方締結婚姻關係,不以結婚爲目的的財物給付不能認定爲彩禮。因此,在給付彩禮時,雙方應當滿足結婚的其他法定條件,例如雙方均達法定婚齡、無禁止結婚的疾病,以及雙方均沒有配偶等。王某與田某戀愛期間,王某另有婚姻,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婚外情”,雙方不具備締結婚姻關係的條件,婚外戀愛期間的財物給付不能認定爲彩禮。此外,在婚外另有戀情的行爲也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應當被法律禁止。因此,對於婚外戀愛期間的財物給付不能認定爲彩禮要求返還。法院最終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區分婚前贈與和彩禮
邢某(男)與程某(女)於2007年9月經他人介紹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2008年2月起,程某在邢某處連續居住30余天,期間邢某爲程某購買了一件羊絨大衣及白金首飾。2008年3月14日,邢某還主動給了程某5000元現金。2008年4月6日晚,邢某向程某提出分手,並要求程某返還爲其購買的羊絨大衣、白金首飾等財物,但均遭到拒絕。邢某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程某返還羊絨大衣與白金首飾及5000元現金。
程某則認爲,雙方確立戀愛關係後,這些都是普通的贈與,已經履行完畢,不應當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爲,彩禮的給付目的在於將來締結婚姻關係,這一給付目的將彩禮與一般的贈與行爲區別開來。作爲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蘊含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爲前提。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可能互贈禮物而不附加任何條件,並不以結婚爲目的,則是一種無任何附加條件的贈與行爲,已經履行完畢的,不能要求返還。在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購買衣物、食品等必需品爲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價值較小,在不能證明係爲結婚而特意購買等情況下,應認定爲一般的贈與而非彩禮。本案中的羊絨大衣即屬於一般贈與,而諸如大額現金、汽車、貴重金屬等物品具有較大的經濟價值,特別是戒指等飾品具有特殊的象徵性意義,是爲了締結婚姻而贈與,應當認定爲彩禮。法院最終判令程某返還邢某白金首飾及現金5000元。駁回了邢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締結婚約與否是關鍵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彩禮是否應當返還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依據。如果雙方最終未能結婚,彩禮應予返還。若給付彩禮後雙方已經結婚的,則只有在雙方離婚時,符合兩種特殊情況的彩禮可以返還,一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在訴訟中,除了要對法院的處理原則心中有數以外,還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分清訴訟主體。在給付彩禮後,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的,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提出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的,因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只能爲夫妻雙方,故即使彩禮實際由一方家庭支付,或實際支付給了另一方的親屬,訴訟中也只能以男女雙方作爲當事人,由接受彩禮的一方負有返還義務,其不得以其不是實際接收人爲由拒絕返還。如果在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能結婚,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則應當以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爲訴訟當事人。
二是承擔舉證責任。在主張返還彩禮的訴訟中,原告首先要證明財物的性質爲彩禮,即財物的給付是以雙方將來締結婚姻關係爲目的。接下來需要證明彩禮原屬於自己所有。爲此,原告需要提交購買財產的原始票據、銀行轉賬存根等充分的證據材料。締結婚姻關係作爲接受彩禮一方的抗辯理由,相關證據亦應當由其提出。在給付方證明給付彩禮導致其“生活困難”時,則在給付事實的基礎上要達到一個相對嚴格的“困難”的證明標準,即須證明通過其正常付出仍不能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延伸閱讀
彩禮糾紛價值攀升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從近年來的審判實踐中,總結出關於彩禮糾紛的一些新特點:
一是價值日益攀高。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禮的數額有了較大幅度的攀升,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這一特徵更爲顯著。彩禮的內容已突破了個人衣物、首飾、家用電器等傳統觀念的認識,發展至汽車、房屋、動輒上萬元的現金等具有較大價值的物品。這些較爲貴重的物品在反映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時,也常常對給付方及其家庭成員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負擔,發生糾紛時雙方往往寸步不讓,是矛盾激化的根源。
二是矛盾向家庭擴展。現階段80後、90後夫妻比例增大,子女對父母依賴程度較高,父母對於子女的婚姻問題干涉較多,因此,在婚約財產糾紛中,常會出現男女雙方家庭成員多人作爲訴訟當事人的情況。訴訟參加人的增多會使雙方在法庭上對立情緒更爲濃厚,爭議焦點可能轉移至婚姻不能締結或婚姻破裂的過錯問題上。
三是界定困難。傳統風俗下,男女雙方多在均產生結婚意向後開始接觸,於訂立婚約時給付彩禮,彩禮的給付多與訂婚或結婚有明顯的聯繫。而在現階段,雙方當事人往往系由自由戀愛發展至意欲締結婚姻關係,戀愛時間較長,雙方在給付財物時是否存在結婚的共識不易調查,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之間存在認定上的困難。此外,在一線大城市,人們對於婚前必須給付彩禮的觀念已經有所改變,被迫於當地的行情及社會輿論的壓力不得已而給付彩禮的現象已經有所減少,風俗習慣的弱化,對於彩禮的認定也帶來了一定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