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本報訊(通訊員王雪邢瑞玲)密雲某寄宿小學四年級學生張某在學校水房內與同學李某打鬧時滑倒,因協商賠償未果,張某將李某及學校一同訴至法院。日前,密雲法院審結此案,判決李某與學校分別賠償張某1053.28元和733.97元。
張某與李某均系密雲某寄宿小學四年級學生。2009年3月25日放學後,張某與李某在水房打水嬉戲時不慎摔倒,將牙齒摔壞。之後,張某進行了修復牙齒的治療,共花費醫藥費1326.56元。
張某認爲,自己是因與李某打鬧才受傷的,爲此,李某應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而學校作爲管理者,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協商時,李某的父母表示最多承擔10%的責任,而學校認爲自己沒有過錯,拒絕賠償。爲此,張某將李某及學校一同訴至密雲法院,索要醫藥費、交通費等各項經濟費用共計5000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張某與李某打鬧致傷,雙方均有過錯,李某應按責任比例賠償張某;學校作爲管理者,在地面溼滑的水房內未設立警示標語,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也應對張某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