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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不規範費用過高是主要原因
在二手房市場上,客戶繞開提供信息的中介公司,通過其他途徑達成房產交易的行爲,被俗稱爲“跳單”。因調控政策的實施,二手房市場逐漸趨冷,一些房地產中介公司開始熱衷於打官司,頻頻將客戶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中介費用。記者從法院瞭解到,今年以來中介公司訴客戶“跳單”的官司明顯增多。
買主“跳單”稱遭霸王條款
6月11日,鏈家地產經紀公司與田女士簽署《看房確認書》,看房後田女士表示想購買。13日,田女士與鏈家簽訂意向書,交納1萬元定金。後鏈家經紀人未談到讓田女士滿意的價格,田女士遂於18日要回定金。次日,田女士通過“我愛我家”,以302萬買了涉案房屋。
鏈家地產公司將田女士告上法庭,認爲根據《看房確認書》的約定,經該公司介紹的房源,委託人無論通過何種途徑與房主成交,均需向該公司支付居間報酬3.95萬元。
田女士當庭稱對方說的不屬實。鏈家經紀人帶她看的是另處房屋,給了她一份空白看房確認書,上面未寫明所看房屋具體地址。田女士未細看就匆匆簽字。而涉案房屋實際是“我愛我家”經紀人先介紹給她的。之所以和鏈家籤購買意向書,是因其經紀人稱能砍價到295萬。
“看房確認書第5條是霸王條款,按照他們的規定,一年內我和親屬甚至同行的朋友都不能通過其他途徑向房主購買這套房。”田女士認爲,她並不是和房主私下交易的,自己也有權選擇合適的中介。
中介公司否認確認書是空白的,即讓田女士簽字時已寫明地址。“我們承認客戶有選擇權,但在完成居間服務後,理應提供中介費用。”鏈家地產公司代理人說。
賣主“跳單”稱條約不平等
無獨有偶,賣主也有因爲“跳單”被告上法庭的。6月30日,武先生委託鑫尊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出售回龍觀一套房屋,委託期限爲半年,鑫尊向武先生支付500元押金。並簽訂《房屋限時出售委託協議》約定委託期限內,甲方自行或委託第三人出售該房,甲方需按照委託出售價的2.5%賠償乙方佣金損失,退還乙方支付的佣金。
7月中旬,鑫尊經紀公司得知武先生已通過“鏈家”售房,要求其支付佣金並退還押金,遭拒,遂將武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佣金3.1萬餘元、退還押金500元。
“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急急忙忙簽了協議,事後才覺不妥,原告以500元壟斷了賣家長達半年的權利,這是不平等條約,對我是不公平的。”武先生說,鑫尊並未向他提供有價值的客戶來源。賣房後,他曾想和鑫尊協商賠償事宜,但當時對方態度強硬,只說法庭上見。
“被告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合同應該瞭解,且協議上的委託期限是空白的,都是雙方協商的,被告簽字,就應對合同及違約責任瞭解並承擔。”鑫尊代理人說。
在法官主持下,雙方同意調解,但對具體賠償數額仍有爭議。
中介稱惡意競爭是原因
一家中介公司法務部的吳先生告訴記者,目前客戶“跳單”現象挺嚴重,一些客戶只讓經紀人帶着看房,然後直接找房主,但經紀人主要靠中介佣金吃飯,一跳單就沒收入了。據瞭解,目前有一些小中介公司專門“戧行”,以超低中介費,如幾千元,搶走其他中介準備簽約的客戶。爲此他們最近打了不少官司,起訴的一般都是買房人。
另一家中介公司代理人也認爲,客戶“跳單”的主因是各中介公司惡意競爭,抽取佣金比例不同。目前該公司遭遇“跳單”最嚴重的還是租房客戶,經常是經紀人帶着客戶看完房,客戶就私下找房主簽訂合同。
買房人李女士則認爲,房產中介行業欠缺規範,經紀人經常以欺騙方式讓客戶簽訂不合理的合約,纔是導致“跳單”現象頻發的主要原因。而有些經紀人提供的服務非常簡單,只帶客戶看房、談價錢就收取幾萬元。
法官認爲應規範中介合約
東城法院民一庭法官陳春生認爲,“跳單”官司頻頻出現的主要原因是中介收取佣金比例較高。在9月1日前本市按規定中介佣金最高是2.5%,目前最高是2%,儘管如此,對於一套兩三百萬元的房子,中介收取的佣金可能就會達到五六萬元。
陳法官認爲,作爲買方有選擇中介的權利,目前一些中介公司單方制定的委託合同,屬格式條款,有些條款限制了買方的人身權利,應屬於無效合同,但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些買主如果造成中介方費用的發生,也應該支付相應的費用。
法官提醒,有些條款雖是無效的,但買主簽訂條款時,也應仔細閱讀。若覺不合適就別籤,如果可更改條款,就應在旁邊手書變更或補充條款,在上面蓋章,自己保留一份原件。而有些購房人爲避開中介佣金,私下和房主成交,實際上也使用了中介服務,屬惡意“跳單”,應該付費。記者王薔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