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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實習記者王維維)因在超市購物時被老鼠咬傷,市民呂女士將家樂福告上法院。昨天上午,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呂女士獲賠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6200餘元。
2010年6月28日中午12時35分,呂女士在家樂福創益佳店的主食廚房處購物,突然躥出一隻老鼠,將其左腳咬傷。
事發後,呂女士立即向店家反映此事,被告家樂福遂安排工作人員帶呂女士到附近的和平里醫院治療。之後,呂女士在被告員工的陪同下先後5次到醫院注射了狂犬疫苗。
呂女士提出索賠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萬餘元,並要求在2011年起至今後的33年中,每年由家樂福支付費用讓她在有資質的醫院進行一次全面血液檢查。
據悉,事發後,超市已向呂女士出具了《意外情況記錄單》,記錄了顧客信息、事發時間、事情經過、處理結果及賠償金額等,上面有值班經理的簽字。
法院經審理認爲,家樂福工作人員在發現原告左腳有印痕後,帶原告到醫院注射了狂犬疫苗,並承擔了相應費用,說明被告對原告在其賣場內被老鼠抓咬傷一事是知曉的。被告作爲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疏於管理,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損害,應當對原告的損害進行賠償。
法院判決家樂福賠償呂女士誤工費1200餘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駁回呂女士的其他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