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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毆打妻子一事引發了全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關注。正像李陽自己說的,他做了回家庭暴力的“代言人”。同時,李陽的洋媳婦微博公開求救的舉動也給國人做了回抵抗家暴的榜樣,讓孕育8年剛入預備立法計劃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一種特別的方式進入公衆視野。李陽家暴事件作爲一個反面教材又成了促進反家暴立法、宣傳反家暴意識的正面助推器。
現實調查
他們爲什麼會家暴?
李陽家暴事件之所以產生如此大的震動,除了涉外、名人效應之外,也因爲李陽作爲一個現實中的公衆人物,一個以勵志向上形象示人的教育工作者,被打上了家暴的標籤之後,一下子讓人們對家暴者有了全新的認識,顛覆了家暴是沒文化、沒教養的人才幹得出來的傳統認識。
“由於成因的複雜性,家暴其實是沒有特定人羣的,不同職業、階層、種族的人都可能有家暴問題。”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多年從事反家暴等婦女維權工作的公益律師李瑩告訴記者,家暴的“病根”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習得性的,很大程度上受家庭、社會環境的影響。那些在暴力家庭中成長的目睹兒童今後實施家暴的機率就比普通兒童大。
有數據顯示,我國家庭暴力發生率約爲29.7%至35.7%,受害者90%以上是女性。全國婦聯繫統處理的家庭暴力事件每年有5萬件左右,佔全部投訴的1/10。家暴已經成爲普遍性問題。
捱打後的洋媳婦自稱開始研讀中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之所以要打個引號,是因爲這其實只是一個提交全國人大的專家建議稿。據瞭解,對家暴防治的專門法律纔剛剛進入全國人大的預備立法計劃,距離專家建議稿的最初立項起草已經過去8年時間。這難免給人一種錯覺——難道對這樣一個帶有廣泛性的問題,我國的反家暴法律還處於空白?
現在有啥法能治家暴?
李瑩律師介紹說,從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家庭暴力”作爲一個概念,取代“打老婆”植入國人的頭腦之中。這16年來,其實中國的反家暴工作一直在發展,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首次出現了家庭暴力一詞,被法律所禁止,不僅成爲法定應准許的離婚的情形,而且規定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次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界定,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視爲家庭暴力。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2005年8月通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規定國家應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此外,家庭暴力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賠償,不再只限於離婚時纔可提出。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部等7部委聯合制定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範圍。
此外,《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作爲法院審理案件的參照文件,系統性介紹了家庭暴力的特點,指明瞭處理涉家暴案件的審判規範,並在全國很多法院進行試點執行。首次規定了對受家暴者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李瑩律師說,雖然法律上對家庭暴力有救濟措施,但實踐中的效果遠不能讓人滿意。認定的少,處理的更少。而且目前法律認可的家庭暴力只有身體暴力一種,對象也限於家庭成員之間。事實上,在國外,同居關係中的家庭暴力、約會暴力、分手暴力都被納入反家暴的內容中來。而目前在我國,這些受害者更難主張權利。
法律剖析
爲什麼會擡高認定家暴的門檻?
“打是親罵是愛”、“牀頭打架牀尾和”……這些老話兒暴露出人們一直以來覺得夫妻打架是家務事的歧視性觀念。李律師說:“這種觀念不僅存在於施暴人頭腦中,也存在於受暴人中、甚至是執法者之中。”
李瑩律師說,執法者對認定家暴的證據要求很高。但家暴多是發生在兩個人之間、在私密空間內進行,有的受害人又缺乏法律意識,證據收集有困難。雖然司法解釋中規定只要有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就是家庭暴力,但很多法官卻常以更嚴重的虐待的標準來定義家庭暴力,要有骨折等嚴重後果或施暴者自認了才認定。實際上是人爲擡高了認定家暴的門檻。
李瑩律師給記者舉例說:“我曾代理一位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措施,女方手裏有被打後的就醫記錄、鄰居的證言,還有孩子的證言,但就這樣法院都說證據不足,把男方叫來批評教育了一下了事。溫和處理的態度,不僅不能給家暴以震懾,甚至會助長施暴者的氣焰,覺得自己做的事就是小事,沒人管。我就此問過美國的專家,如果在美國,以這些證據完全可以申請保護令了。”
李陽在近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家暴事件曝光後,公安機關也介入了,非常盡力,也很緊張,領導要求妥善處理。但在李瑩律師看來,不是每個受家暴者都能像李陽妻子一樣幸運,得到足夠重視。“公安機關是反家暴的關鍵一環。警方可以在施暴時直接制止,還可以影響到後續處理。比如驗傷、筆錄都是關鍵的證據。但警察一看是兩口子打架,常常不出警,不處理或者敷衍了事。”
對於處理“打老婆”報警,有民警向記者表達了畏難情緒。“兩口子打架如果雙方說法不一,又沒有旁人看見,誰知道是怎麼回事。真要是抓走一個,等被打的氣消了,後悔了,又回來要人,有的反而投訴我們處理不當。”
法官也有類似的糾結。如果不是“鐵證如山”,法官往往不願意給人扣家庭暴力這頂帽子,而是以調解說和、批評教育爲主。
雖然理解執法者的無奈,但更多因爲沒有得到及時糾正和懲治的家庭暴力,最終造成惡果的鮮活案例卻讓李瑩律師不能認同執法者的退縮。在女青年董珊珊慘遭丈夫家庭暴力毆打致死一案中,李瑩律師是董珊珊家屬的代理人。“董珊珊長期遭受嚴重的家庭暴力,並8次報警求助。只要公安機關有一次有效制止和懲治,這個人就不會死。”
李律師說,事實上,家庭暴力行爲是週期性的,很多施暴人過後表現得很後悔,請求原諒,在家暴之後兩個人甚至還會出現“蜜月期”,所以執法者應該認識到,家暴事件的當事人如果出現反覆是很正常的。這就需要相關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求助時有技巧,也需要制度的配合。比如在美國“強制逮捕”制度,只要符合一定條件,不管受害人願不願意,都要將施暴者強制逮捕。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這也就是我國應對防治家庭暴力單獨立法的迫切性所在。
反家暴法建議稿提出“零忍耐”原則
“很多時候連立法者對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也認識不足。”在談到《家庭暴力防治法》至今剛進入預備立法計劃時,李瑩律師說,家庭暴力是家務事,社會危害性小這種認識還有很大影響力。但是,家庭暴力不僅是對人身體的傷害,更是對人精神的摧殘。世界上已經有80多個國家和地區對反家庭暴力專門立法,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將家庭暴力列爲歧視行爲。
李瑩律師告訴記者,目前有中國法學會反家暴網絡和全國婦聯起草的兩個版本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記者搜索到了反家暴網絡的專家建議稿,其中對家庭暴力防治進行了系統、具體的規定,借鑑了很多國外的法律和理念。
建議稿提出了對家庭暴力“零忍耐”原則,以充分保障和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爲立法的直接目的,將家庭暴力從身體暴力一種擴展爲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損害等各種形式。並將未婚同居者、戀愛者或曾有配偶關係者納入該法保護的範圍。
建議稿在證據的認定、證明標準、舉證責任的分配與轉移等方面進行了新的修訂,適當減輕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降低了受害人的舉證困難。
同時,建議稿要求對家庭暴力防治實行政府主導,多機構合作。早期干預,預防爲主。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通過特定的方式依法開展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各項工作。包括爲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所採取的宣傳、教育、勸阻、制止、調解等各種干預措施,爲救助、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而提供的投訴、庇護、醫療救治、法律援助等各類救助服務等。在對施暴人科以法律責任的同時,還必須進行必要的教育,依法進行行爲矯治、心理治療,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律師建議
解決被打後的救助關懷
“家暴不是單靠法律就能解決的,海外是社區、公安、法院、民政、衛生多機構合作。事前預防、事中干預、事後教育。”李瑩律師曾到臺灣專門考察當地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給她留下了深刻印象。
“臺灣對施暴者強制進行心理治療;有專門對目睹兒童的救護;反家暴教育列入課本,從娃娃抓起;給受害人的人身保護令不僅能保護人身安全,還保障受害人的財產權益、醫療及生活開支,不允許施暴人進行重大財產分配等;社區糾正對反家暴起到了關鍵作用,社工對家暴的干預很深入,甚至會給受害人提供庇護、陪同出庭;受害人可以享受到技能培訓,重拾自信;進入庇護所首先看到的是‘歡迎回家’的標語,佈置很溫馨,甚至有小牀或搖籃,可以帶着孩子一起生活。”
而對比我國大陸,反家暴預防教育幾乎沒有。自從2008年開始出臺人身保護措施起,目前各地試點法院也僅發出了百餘份人身保護令。各地方爲家暴受害者提供的庇護所門可羅雀。有的開張15個月僅1人入住,有的因過於冷清乾脆關門。“我們的很多庇護所和收容站在一起,讓人去了有一種被拋棄的感覺。”李瑩律師說,家庭暴力防治先解決不要打,再解決被打後的救助和關懷。
學會用現行法律反家暴
對於很多受害者而言,要求懲治施暴人的目的是讓其不再打人,是繼續共同生活。但讓施暴者賠錢、受處罰,其結果很可能直接導致家庭破裂。在保護個人和保護家庭的抉擇上,一直面臨着爭議。
李瑩律師說,家暴的實質就是控制。如果不及時制止,就會成爲週期性問題,很可能除非離婚甚至以暴制暴才能終了。所以對於家庭暴力問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剛發生、有偶然性,施暴人也真正認識並改正,婚姻也就可以維持,如果形成暴力週期,就沒有必要再勸了,女人的權益和尊嚴更重要。
尚在預備立法計劃中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一時半會兒是指望不上的,而解決目前的家庭暴力問題必須還要學會利用現有法律。李瑩律師也給出一些切實可行的建議:受害人首先要學會對家暴說不。任何理由都不能是傷害家庭成員的藉口。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有條件的情況下錄下事發過程,緊急情況下及時報警,或大聲呼救,讓鄰居聽到。注意收集證據,及時去醫院就診。要求民警就事發過程製作筆錄,確定過錯方。向單位、居委會或婦聯求助,要求相關單位記錄調查調解過程,這些都會作爲幫助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鏈。
受害人可以通過居委會、單位、婦聯調解解決,被打輕傷以下的可以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到法院起訴民事損害賠償;達到輕傷的可以報案要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或提起刑事自訴。離婚時,可因家暴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李瑩律師說,反對家庭暴力應是全社會的職責,作爲鄰居或目擊者應當及時制止、幫忙報警或作證。“國外進行過‘敲門運動’,就是發現鄰居家發生家庭暴力時,去敲敲門,這對於及時制止家暴十分有效。哪怕你不敢直接制止,敲敲門這個舉手之勞,就可能避免很嚴重的家庭暴力傷害。” 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