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薊縣人民法院院長蘭爲民
基層法院的轄區大多有着城鄉結合、現代與傳統相融合的特點。隨着我國進入社會轉型時期,不同社會主體之間的各種權益或權力的衝突增加,社會糾紛總量不斷上升,並向法院集中,且不斷向羣體性、政策訴求型等方面轉化,容易導致矛盾激化。爲積極應對此種局面,幾年來,我們在構建社會大調解格局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總結出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得到縣委、縣人大和市高院的充分認可與贊同。縣委還在全市召開的“多方聯動大調解經驗交流會”上作了典型經驗介紹。結合到具體工作,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構建矛盾糾紛調處網絡。一是建立“便民訴訟服務站”。將信息觸角延伸到交通不便、經濟較落後、矛盾糾紛多發的偏遠地區,使之成爲法院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前沿窗口。二是設立調解協助員。由協助員對本村發生的矛盾糾紛在第一時間進行穩控和調處,法院需要時,也會電話邀請其到場參與調解或協助辦理有關法律手續。三是充實鎮村調解組織。法院向縣委提出《關於構建大調解格局,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實施意見》,縣委高度重視並予轉發。之後,縣司法局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27個鄉鎮街道設立了“綜治調解中心”,全縣949個自然村均設立“村級調解室”,實現了工作人員、工作制度、辦公場所、辦公條件“四到位”。四是狠抓工作落實。將大調解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覈重點項目,對調處工作不力引發矛盾激化或導致越級上訪的,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實行責任追究。
(二)發揮化解矛盾糾紛多元主體的作用。一是形成穩定工作團隊。建立由法官監督、指導、督促和協調,由人民陪審員、律師、人民調解員、鄉鎮綜治調解中心、行政調解中心、人民調解組織和社會志願者參加的多元化糾紛解決團隊。二是明確職責流程。對於簡單矛盾糾紛,首先由調解協助員或“綜治調解中心”人員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或比較棘手的案件,由法官到場參與調解,實現“小案不出村、大案不出鄉鎮”。三是發揮法院主導作用。通過充分發揮對人民調解組織指導、對行政行爲司法審查、對仲裁裁決的執行監督、對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指導監督等職能作用,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共同解決問題,實現了多管齊下。
(三)實行各種有效的糾紛解決方式。一是實行聯合調解。如針對去年供暖合同糾紛數量較多的情況,法院與縣房管局和縣建委聯絡,由法官主持,縣房管局、縣建委參與,企業主管部門協調的模式進行調解,不僅解決了訴訟,還有助於從根本上改革體制弊端杜絕矛盾的再生。二是實行超前化解。爲妥善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法院與交警部門達成共識,即由交警隊對近期需發還的車輛向權利人出具《發還車輛告知書》,權利人據此向法院申請車輛和保險訴前保全,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輕微交通事故,交管部門也主動邀請法院訴前調解法官到場調處。三是實行源頭治理。在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法院選派調解能手和業務骨幹,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思想疏導和法律服務,儘量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有效避免此類案件進入訴訟程序。
目前,我們正在摸索“四三二一”工作模式。即加強與信訪部門協作,搞好矛盾排查;與綜治中心協作,搞好平臺搭建;與司法行政協作,搞好業務指導;與行業主管協作,搞好工作銜接的“四個協作”。實行組織網絡、工作制度、調解活動“三個對接”。搞好委託調解、委託收案“兩個委託”。重視人民調解協議效力“一個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