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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社會,“黑名單”的方式確實是一種通過他律迫使食品工業企業自律的有效方式,也是通過信息公開產生公衆監督迫使相關部門加強監管的好做法。然而,僅有“黑名單”,對確保食品安全還遠遠不夠,必須有配套的措施,才能發揮應有威力。
首先,信息社會依然存在巨大的信息盲區,僅僅是通過發佈“黑名單”來遏制食品工業企業的失信行爲,將使得信息差別演變成食品安全本身上的不平等。如果“黑名單”僅僅是在工信部的網上公示,除了那些天天去點擊查詢的人以外,其他的人如何知道?何況我國並不是每個角落都可以上網,並非每個個體都具備上網的條件與能力。如此一來,信息獲取不便或不能者,就成爲問題食品的最大受害者。實際上,目前問題食品向農村和偏遠地區轉移,就是一個不好的新苗頭。
其次,信息社會巨量信息的雜糅,會加大信息鑑別的難度,使得網上“黑名單”在一定程度上難以發揮應有作用。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正規登記的食品工業企業有近50萬家。以目前食品安全狀況推測,“黑名單”絕不是一個、兩個,而是很長的一串,期待消費者自己記住這些“黑名單”是不現實的。另外,工信部發布“黑名單”後,進入“黑名單”的企業也一定會想辦法進行辯解或扭曲,以誤導消費者,消費者究竟該信誰的,也不能任由消費者自主選擇。
第三,保障食品安全是政府應提供的基礎公共服務,而不是將選擇權與判斷權交給消費者了事。即“黑名單”只應是政府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內部措施之一,而不能成爲推卸責任的理由。如何利用“黑名單”制度達到食品安全監管的最大效果呢?一是針對“黑名單”,就應對相關監管部門進行調查和問責;二是對“黑名單”上的企業,必須依法查處。筆者認爲,除了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嚴重者應實行“見光死”,即一旦上榜,就吊銷執照,對當事人和責任人,終身禁止其從事食品行業。
在道德自律乏力的現實中,越來越多的人奉行“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厚黑哲學,如果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黑名單”對某些缺德的人操持的企業,基本不會產生任何效力。所以,工信部的“黑名單”制度僅僅是監管體系中的一個小環節而已,還需要更加給力的配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