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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兩次修訂的著作權法在很多方面得到了完善,而關於著作權歸屬模式沒有作任何修改。但現有著作權歸屬模式是否存在缺陷?如何完善呢?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曹新明在《法學》上發表文章《我國著作權歸屬模式的立法完善》中指出:
我國著作權法確立的著作權原始歸屬模式是“以著作權屬於作者爲原則,以特殊規定爲補充,以合同約定爲例外”。該種模式中作爲原始歸屬原則補充的“特殊規定”包括有關法人作品、職務作品和委託作品的規定,涉及範圍寬廣、條件模糊,而且沒有充分考慮私權自治理念,導致現實中時常發生作品著作權歸屬糾紛,並且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隨意性比較大。
爲了解決這種由法律規定的模糊性而導致的糾紛,建議廢除我國著作權法關於委託作品、法人作品以及職務作品的規定,採取以“著作權歸屬於作者”爲原則,以“合同約定爲補充”,以“名義創作並發表爲例外”的著作權歸屬模式。規定“創作作品的自然人爲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但創作者與他人簽訂創作合同或者服務合同明確約定作品著作權歸屬的,從其約定。”“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創作或者以其名義發表的作品,著作權屬於該名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