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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周斌
“自首”、“微博”,這兩個看似一點不搭界的詞彙,因爲犯罪嫌疑人覃某而有了關聯。近日,輕傷他人後逃亡的覃某,通過微博向廣東省中山市公安機關了解政策後,趕回中山投案自首。覃某也因此被稱爲廣東“微博自首”第一人。 “‘微博自首’不等於自首。但公安機關開設‘網上公安局’、派出所、警務室,開通公安博客、微博等,有助於犯罪嫌疑人通過各種渠道消除自己的疑慮,進而對自首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9月20日,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系主任戴蓬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逃犯向民警發來“私信”
“現在我回中山自首,請問可以取保候審嗎?”9月16日上午,一網名叫“撈仔輝”的男子給廣東省中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來一條“私信”。原來,2011年6月2日凌晨3時許,覃某(即“撈仔輝”)與朋友在中山市三鄉鎮一綜合市場吃宵夜時,因感情糾紛將被害人黃某打成輕傷。作案後,覃某潛逃,被警方列爲網上在逃人員。 “‘清網行動’開展後,中山警方給覃某的湖南老家發了敦促自首的通告,多次告訴他的家屬,動員覃某來自首,爭取從寬處理。”中山市公安局民警張演強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根據“清網行動”的相關政策,自首可以從輕處理,輕罪依法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等非羈押性措施。一開始,覃某及其家人擔心,覃某即便自首也不能從輕處罰。爲進一步證實,覃某給中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來“私信”諮詢。得到肯定的答案後,他終於放心了,立即趕回中山自首。據瞭解,目前,中山警方已爲覃某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微博自首”不等於自首
“微博自首”,這種通過網絡進行自首的行爲,並非個例。當前,一些地方公安機關設立的“網上公安局”,還開通了“網上自首”欄目,也有類似的成功案例。 “微博自首”或“網上自首”,到底可不可行?是否就能認定爲自首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教授莫開勤表示,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目前自首分爲兩種,一種爲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如實交代罪行,接受審判;另一種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執法司法機關坦白沒有掌握的罪行。 “‘微博自首’類似於向虛擬的公安機關投案並交代罪行,但實際上無法達到對犯罪嫌疑人控制的目的。除非嫌疑人告知其所在地並等待警方上門或立即自行到公安機關投案,否則很難認定爲自首。”莫開勤說,這和“電話自首”沒有多大區別,犯罪嫌疑人也可能馬上反悔並溜之大吉。 “‘微博自首’對最終自首認定有積極作用,比如犯罪嫌疑人在途中被抓獲,他說正在去自首,這很難認定,但如果已‘微博自首’可能就不同了。”莫開勤指出。戴蓬認爲,“微博自首”可以表明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現,只要其立即投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及“清網行動”政策,一般都可以從輕處罰。 “不管是‘微博自首’還是‘網上自首’,都是公安偵查工作、緝捕環節充分利用網絡開展工作的結果,‘微博自首’以及之前公安機關通過網絡規勸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成功案例,都說明這種警務信息化是值得肯定和推廣的,有效節約了警力、物力,及時消除了社會隱患。”戴蓬最後表示。本報北京9月20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