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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在今年顯得格外引人注目。而在圍繞依法行政的討論中,“三公”經費、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強制法等話題的熱度持續走高。
據瞭解,在由中組部、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行政學院共同舉辦的2011年秋季省部級幹部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專題研討班上,“三公”經費、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強制法也成爲教學重點。
省部級幹部、專家是如何看待這些話題的?本報今日集納相關觀點,關注法治政府建設熱點話題。
本報記者李立
9月6日,在國家行政學院,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站上講臺,給省部級領導幹部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專題研討班的學員們,就兩個多月前出臺的《行政強制法》及其對政府工作的意義與影響,上了一堂“新法解析”課。作爲規範政府共同行爲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強制法的破繭而出,具有里程碑意義。袁曙宏認爲,共71條的行政強制法,無論是行政強制的界定、原則、設定、種類,還是程序、執行體制和法律責任等,始終貫穿着一條主線,這就是“統籌兼顧公共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遵循行政強制設定和實施的內在邏輯,努力在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與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之間尋求平衡”。課後,袁曙宏接受《法制日報》記者專訪表示,良好的法律是社會關係的“調節器”和“潤滑劑”,能夠理性消解社會關係中的緊張和矛盾,在相互衝突的利益關係和價值取向中實現動態平衡。行政強制法較好地實現了行政強制所涉及的行政權與公民權、行政權與司法權、中央立法權與地方立法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公正與效率等若干基本關係的平衡,各級政府應以貫徹實施《行政強制法》爲契機,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行政權與公民權和諧共存
記者:行政強制權作爲一種典型的公權力,如何防範其對公民權的損害?袁曙宏:如何規範和調整行政強制權力與公民權利二者之間的關係,是貫穿行政強制法各項制度安排的一條主線,也是各方爭議的焦點。就行政強制法的現有制度安排而言,應當說較好地平衡了二者關係,既規範了行政強制權,又保障了公民權,進而保證了行政強制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最終有利於經濟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這種平衡理念,在該法第一條關於行政強制立法目的的規定中得到了集中體現:即既要“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又要“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種旗幟鮮明地表明平衡行政權與公民權的立法理念,在行政強制法各章節中都得到了很好的體現:一是該法在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六條中,規定了行政強制適當原則和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在第八條中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複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要求國家賠償權,這些規定對制約行政強制權濫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具有重要意義。二是該法在第二章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了行政強制設定事先應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各方意見,事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設定和實施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以適當方式反饋。三是該法在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別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和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其中既包含了行政相對人享有的諸如“說明理由”、“陳述和申辯”、“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等大量程序性權利,也包含了“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等實體性權利。四是該法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中,比較集中地規定了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的法律責任,以防止行政機關濫用強制權,損害公民權。行政權與司法權良性互動 記者:司法權如何監督行政強制權?袁曙宏:如何既實現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支持配合,又實現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同時避免行政權與司法權相互掣肘,是制定行政強制法必須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分析行政強制法的制度安排,應當說該法較好地協調了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的關係,這集中體現在該法第五章關於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之中:首先,這一執行體制充分支持了行政機關對強制執行的需要。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這一體制也有效保證了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監督。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申請的實質審查,區別於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書面審查,其目的在於保證強制執行的合法性,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於行政行爲合法性的最終裁判權。第三,這一體制還允許兩者合作共同實現行政法治目標。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情況緊急,爲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5日內執行。這種立即執行機制的設計,包含了行政機關啓動立即執行、法院在5日內執行的對應義務,實際上是行政權與司法權在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狀況下的一種相互配合。總之,正是這種司法權對行政權既“支持”、又“監督”、還“合作”的制度設計,確保了行政強制中兩者關係的良性互動。
中央地方共享強制權設定
記者:爲什麼地方政府規章不享有行政強制設定權?袁曙宏:如何處理中央立法權與地方立法權的關係問題,是世界各國不得不解決的一個理論和實踐難題。在我國,由於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平衡,城鄉之間、東中西部之間差異很大,加上各地地理、人情、風俗、民族等不盡相同,導致地方事務千差萬別,需要採取行政強制的方式很難整齊劃一。比如,對超標污染物的強制治理、對違法開採水井的強制封填、對非法採集血液的強制取締、對違法生產經營種子的封存、對非法種植的毒品源植物的強制剷除、對霍亂病菌攜帶者的強制隔離、對內河非法挖沙的強制停止等行政強制,很多都具有很強的地域性,不可能由中央完全享有行政強制的設定權,而應當採取中央與地方共有的模式。行政強制法從實際出發,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方面立法的積極性,發揮兩種優勢。該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了可以設定行政強制的法律淵源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這就意味着全國人大、國務院、地方省級人大和較大市人大分別享有行政強制的設定權。當然,相較於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設定權在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上控制更加嚴格。在行政處罰中,地方政府規章享有“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以及上位法規定的行爲、種類和幅度內具體規定的設定權;在行政許可中,地方政府規章享有“臨時性許可”以及上位法許可事項範圍內具體規定的設定權;而在行政強制中,地方政府規章則不享有任何程度的行政強制設定權。其中緣由,無疑與行政強制行爲對公民權益的損害程度以及地方政府對相關設定權的需要程度直接相關。
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同等保護
記者:協調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是諸多立法必須面對的問題,行政強制法是怎樣平衡的?袁曙宏:法律重在調整利益。現代公法調整的利益不能只是單一的公共利益或者個人利益,而應當是在兼顧二者的基礎上對其加以理性界分和整合。行政強制法屬於典型的公法,必然要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尋求平衡。行政強制法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較好實現了這種平衡,維護了二者的辨證統一關係:如該法第一條就開門見山地規定,既要維護“公共利益”,又要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出一種對二者並重保護的立法宗旨。該法第十六條也非常鮮明地體現了“同等保護”的理念。其中,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凸顯行政強制措施對“公共利益”的保障功能。但該條第2款又規定:“違法行爲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強調了保護重要的“個人利益”優於維護微量的“公共利益”。該法還注重通過限制對公民實施行政強制來保護個人利益。如第二十條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應當遵循嚴格的程序,並不得超過法定期限;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財物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第二十八條規定了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定情形;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分別規定了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法定情形;第四十三條規定除情況緊急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等。總之,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保護並重是行政強制法的立法基調,這類條款在該法中比比皆是。
不枉不過保證公正與效率並重
記者:沒有一個人會反對追求更多的社會公平,但可能付出的代價之一是“無效率”,行政強制法如何兼顧公平與效率?袁曙宏:法治政府既要求公正執法,又要求高效執法。在行政強制中,如何避免在公正與效率之間失之偏頗,以不枉不過地保持平衡,這是處理二者關係的關鍵。例如,在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中,如果片面追求效率,省略了查封、扣押和凍結的必經程序,就會犧牲程序公正,並往往導致相對人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從而最終也損害了效率。在對嚴重傳染病患者強制隔離等涉及到人民羣衆重大生命安全的即時強制中,如果片面追求公正,設置太多複雜繁瑣的行政程序,往往會導致疫情擴散的嚴重社會後果,最終不僅犧牲了效率,也損害了社會公正。我認爲,行政強制法的制度設計較好地平衡了公正與效率的關係。一是該法關於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設定,基本目的之一就是爲了保障行政效率,實現行政目標。二是該法關於當場行政強制執行、立即強制執行、直接送達、代履行以及行政強制執行期限等規定,保證了行政強制的基本效率。三是該法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的嚴格實體和程序規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辯權、救濟權的規定,都是爲了保證行政強制得到公正實施,不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