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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秋實)崔女士將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借給兒子王某當做婚房,結果“啃老”兒子婚後卻一直拒絕搬走,導致崔女士居無定所。無奈之下她將親生兒子起訴到法院要求討回房屋。昨天,密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判決兒子王某和兒媳騰退房屋。
崔女士說,王某從初中畢業後就一直閒散在家,後來因爲結婚無房,她和丈夫便將位於密雲縣鼓樓東區的一套樓房借給王某做新房使用。今年4月,崔女士與前夫離婚,法院將這套樓房和另一處樓房判歸崔女士所有。後來因爲家庭矛盾,兒子王某與母親崔女士關係逐漸惡化,雙方經常爭吵廝打。崔女士說,由於這兩套房屋都被兒子兒媳居住和出租,拒絕搬出,導致她自從離婚後一直在外漂泊,居無定所。
崔女士認爲,兒子不務正業,還佔着自己的房子不走,已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於是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人立即歸還兩套屬於自己的樓房,將物品搬走,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昨天,因爲兒子王某和兒媳魯某在收到法院傳票後仍然拒絕出庭參加庭審,法官決定缺席審理此案。經過審理後法院認爲,公民和法人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崔女士經法院判決離婚,取得了密雲縣鼓樓東區這套樓房的所有權,因此有權要求王某和魯某騰退,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雖然王某和魯某在庭前答辯時稱,崔女士已經將房屋贈與他們,但因未提供相關證據,法院不予採納。而另一套樓房由於是崔女士的前夫租出去的,法院建議她另案起訴。最後法院判決王某和魯某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將涉案房屋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