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一覺醒來,市民李先生的銀行卡裡少了11萬多元。李先生認為有人在自動取款機上偷偷安裝了監控設備,竊取了他的卡號和密碼,“克隆”了銀行卡。在刑事案件尚未偵破的情況下,他把開卡的某行紅橋支行和涉嫌被安裝過非法監控設備的南開支行告上法庭,索賠上述損失和利息。
昨天下午,天津市紅橋區法院在天津商業大學法學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並當庭一審宣判:被告某行紅橋支行如數賠償李先生上述損失,並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一夜之間
不見了十幾萬元
6月15日晚7點多,本市某中學教師李先生為了買房交訂金,在某行新安分理處ATM自動取款機取款兩萬元,卡內餘款為630869.38元。
轉天上午9時許,他在芥園道分理處ATM機取款時發現,卡裡的錢只有511941.38元。經銀行工作人員打印詳單發現,6月15日夜至16日凌晨,李先生這個卡號的賬戶裡先後轉走兩筆款並分7次提現,合計118928元,其中含手續費28元,涉及多家銀行的自動取款機。李先生當即報警。目前,此案仍在偵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尚未落網。
李先生認為,被告銀行管理存在嚴重疏漏,對他的損失難辭其咎,依據《商業銀行法》和《合同法》,銀行應賠償其損失。
兩家銀行
不認可原告說法
南開支行認為自己一方與李先生沒有合同關系,不應成為被告。紅橋支行認為,自己已嚴格執行了合同相關義務,既無過錯也無過失,李先生索賠無據。另外,銀行一方不同意有人在自動取款機上安裝非法設備、竊取密碼、克隆銀行卡等一系列說法。此方認為,在警方尚未偵破此案前,任何人都無權推測上述事實的存在。因未保管好密碼造成的損失由儲戶個人承擔。
法院當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有義務防范他人在ATM機上安裝非法設備?被告是否有義務防范他人利用偽卡在自動取款機取款?如果不能識別偽卡,是否違反儲蓄合同?原告卡內款項減少是否與偽卡有關?被告補充一個焦點為:是否存在盜取原告銀行卡信息及是否有使用偽卡交易等有關事實。法院照准。
一段錄像
事實不言自明?
在原被告出具的系列證據之外,法院應當事人的申請調取了系列證據,也在昨天的法庭上出示。其中,一段監控錄像惹人關注。為了節約時間,法院事先對錄像進行了剪輯,僅留下十幾分鍾。該錄像記錄了案發ATM機6月15日晚7時30分至8時10分許的全部情況。錄像開始部分,一個人好像在自動取款機上貼了什麼。此後,相繼有數位儲戶在此取款存款。錄像結束前,又有一個人在這裡取下了什麼,他沒有數錢,而是撩開衣服,將取下的東西放進衣服內側。
原告律師稱,看過錄像不言自明,犯罪嫌疑人先將非法監控設備安裝在案發取款機上,40分鍾後取下。利用這個設備,犯罪嫌疑人竊取了三個人的卡號和密碼,並克隆了三張偽卡。也就是說,被害人是包括李先生在內的三個人。被告方對此不認可。
法院判決
原告無過錯勝訴
因原告拒不接受調解,合議庭宣布休庭合議。李先生接受采訪稱,被告的態度令他不能接受和解。休庭合議15分鍾後,合議庭當庭作出如上宣判。
紅橋區法院在判決中認定,案發當天,確有犯罪嫌疑人安裝了非法監控設備,造成原告卡號和密碼被竊。原告賬戶內資金被轉賬發生在深夜,且這兩筆款被迅速取現,違反規律。被告銀行主張原告在交易過程中存在過錯,合議庭不予認定。
法院稱:“偽造的銀行卡只能算犯罪工具。金融機構不能識別偽卡,與原告無關,不能把損失轉嫁給原告,只能向犯罪人員主張權益。”南開支行與原告沒有合同關系,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李先生與紅橋支行是銀行卡合同關系,判令紅橋支行賠償李先生11萬餘元,利息以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率為准。記者高立紅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