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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有關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准,應當與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
第三十七條國家鼓勵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地震小區劃圖。地震小區劃圖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審定。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施工的全過程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抗震設計,並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准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准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已經建成的下列建設工程,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抗震設防措施未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並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設工程;
(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具有重大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建設工程;
(四)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 (五)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內的建設程。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抗震設防的管理,組織開展農村實用抗震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推廣達到抗震設防要求、經濟適用、具有當地特色的建築設計和施工技術,培訓相關技術人員,建設示范工程,逐步提高農村村民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水平。
國家對需要抗震設防的農村村民住宅和鄉村公共設施給予必要支持。
第四十一條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地震應急避難的需要,合理確定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地震應急避難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電、排污等基礎設施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