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訊(記者汪丹)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就《保健食品命名規定(修訂稿)》公開徵求意見,擬禁止在保健食品名稱中使用祖傳、華佗、納米等詞語。
意見稿規定,保健食品命名用詞禁止使用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維生素除外)、漢語拼音、數字、符號,以及虛假誇大或絕對化、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人體組織器官(批准的功能名稱除外)、地方方言和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等。
具體來說,保健食品名稱中禁止出現祖傳、御製、祕製、宮廷、精製等溢美之詞,以及華佗、扁鵲、張仲景、李時珍等醫學人名。涉及地名的,不得使用中華、中國、華夏。如產品使用了化學合成的原料或部分天然產物成分,不得表述爲“天然”。不得含有納米、基因、太空等與產品特性無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強力、特效、第一、全面等誇大性、絕對化詞語;處方、藥、醫、治療、消炎、解毒等治療作用詞語。此外,禁止使用腦、眼、心等人體組織、器官、細胞詞語,以及性、神、仙、神丹等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針對營養素補充劑類產品,應以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配方有三種以上的,以“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