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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李女士乘電梯回家,當電梯運行至18樓時,王小姐飼養的一條拉布拉多犬獨自進入電梯轎廂,隨李女士一同來到20樓。李女士頓時面色煞白。她隨即去醫院診治,診斷爲心動過速並伴有早搏。因索賠遭拒絕,李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王小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萬餘元。
王小姐感到自己很無辜,她認爲自己依法領有養犬許可證。事發當天,自己的飼養犬僅僅與李女士同乘一部電梯上了兩層樓而已,獵犬並未對李女士有任何撲咬行爲,沒有造成李女士任何損傷,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對李女士醫療費予以確認,並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律師費爲1000元和2000元。對李女士提出的其他賠償請求,因證據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律師評析】
筆者認爲,本案是一起由飼養動物引起的侵權案件,爭議焦點在於:1、李女士因驚嚇花費的醫藥費是否屬於動物致人損失的賠償責任範圍?2、犬隻的主人王小姐在飼養動物過程中,應當承擔怎樣的義務?
首先,《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雖然司法實踐中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以咬傷、抓傷爲通常情形,但本條中“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不限於此。因爲動物致害屬於一類特殊類型的侵權案件,動物的危險性不僅表現爲對人具有咬傷、抓傷的情形,同時,因飼養動物導致被侵權人受到驚嚇、恐懼的心理進而引發其他疾病或損害,也應囊括在造成他人損害的範圍之內。本案中,李女士在無過錯的情況下被犬隻驚嚇所導致的早搏等疾病,王小姐應對其驚嚇程度造成的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其次,《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裏所講的採取安全措施在本案中指的是犬隻安全性的維護義務。這種義務在《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有明確的規定,其中“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峯時間,併爲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進入電梯的時間。”由此可見,王小姐並沒有爲愛犬進行合理必要的安全性維護,對電梯間的其他乘客造成了不安全因素,其行爲存在明顯的過失,應當對其行爲承擔責任。但退一步講,李女士的早搏等疾病症狀,跟自身身體素質和精神因素有一定關係,並且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發生的各項醫療費用與此次受到驚嚇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故法院據此酌定判決醫療費9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律師費共計3000元。
最後,律師需要提醒各位愛犬人士,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在自身愉悅的同時不得妨礙他人生活和影響附近居民小區的生活環境。
【法條鏈接】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天津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養犬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二)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避開乘坐電梯的高峯時間,併爲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攜犬進入電梯的時間。擊水律師事務所任 波範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