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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新生
繼上週公安部破獲地溝油案件後,各媒體報道稱,衛生部正在全力組織科研攻關隊伍,研究鑑別地溝油檢驗方法。作爲一個長期從事法律科學研究的學者,我對於這則報道百思不得其解。
鑑別地溝油,彷彿是在進行一次重大科學技術攻關活動,甚至讓人誤以爲,地溝油的檢測方法是一個非常大的科學難題。其理由是,國家強制性的《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只規定了9項指標,而按照這一標準檢測地溝油,多數都屬於合格產品。
然而被忽視的是,《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顧名思義是關於植物油的衛生標準,地溝油主要是採用動物或者動物屍體提煉的垃圾產品,與食用植物油毫無關係。使用不相干的衛生標準對地溝油實施監測,自然會出現問題。
那麼,我國當前食品檢測是否缺乏明確的標準呢?回答是否定的。《食品安全法》專門對食品安全標準作出具體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可以這樣說,凡是能夠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都屬於食品安全標準應該包含的內容,根本不存在地溝油含有致癌物質卻在現行法律範圍內無法檢測的問題。
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根本不是法律缺陷問題,更不是標準不健全的問題。採用現有的《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監測地溝油,當然不可能得出正確的結果。各級技術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完全應該按照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我國市場上出現的地溝油進行檢測,地溝油經營企業根本沒有空子可鑽。
令人困惑的是,本來應該爲地溝油的泛濫承擔責任的監管部門,反而成爲了制度與標準的制定者。這種立法與執法的錯位,折射出我國行業監管的陳腐觀念,缺乏主動監管的意識。《食品安全法》對於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早已作出明確的規定,只要嚴格執行這些規定,那麼,地溝油氾濫的現象根本不應該發生。
如果食品監管部門不願面對自己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繼續相互推諉,甚至提出要進行檢測標準科研攻關的問題,那麼我以爲這是在轉移公衆視線,掩蓋事實真相。公衆不關心食品檢驗的標準,只關心食品的安全。假如無視法律規定,試圖以技術上的問題,迴避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那麼就是在避重就輕,逃避國家法律的制裁。在任何一個現代法治國家,出現如此大規模的地溝油生產經營問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負責人都應該引咎辭職,因爲只有這樣,才便於司法機關介入調查,給犯罪分子以致命的打擊。
(作者爲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