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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幾乎天天有人給林麗送花,同事都說是林麗男友送的,可林麗心裏疑惑,自己何來男友?
這天,林麗收到花,裏面有張紙條:“請按如下地址約會”。林麗很好奇,按時來到指定地點。一看,是自己的客戶劉凱。劉凱從國外調回來,常向林麗討教內地商業,作爲感謝,常贈與林麗貴重禮物,兩人互有好感。劉凱對林麗說明了用意,自己想在國內找個女朋友,經過觀察,覺得林麗很符合自己的要求,希望林麗能接受。另外,因其母親身體不好,如果自己出國工作,希望她暫時代他照顧母親。林麗雖感突然,但基於對劉凱的瞭解,便同意了。
不久,劉凱出國工作,出國前,劉凱承諾等自己回國便辦婚禮,並拿出一份協議,大意是,在其出國期間,林麗負責照顧劉凱母親起居飲食,作爲答謝,劉凱名下的房產供林麗居住,一年後房子歸林麗所有。
一年過去,當林麗問劉凱何時回國結婚時,劉凱卻說,自己在國外另有意中人,不想和林麗結婚。林麗感覺自己純屬在當保姆,受騙上當了,提出要按協議將房子轉到自己名下,卻被劉凱拒絕。
林麗能按協議拿到房子嗎?
【專家意見】
華東政法大學傅鼎生教授
林麗無權要求轉移房地產權利,但有權請求劉凱返還不當得利。
儘管兩人在協議中約定劉凱贈房的同時也約定了林麗照料劉母,但彼此並不互爲對價,沒有形成給付的交換關係。這是因爲彼此給付義務利益差距巨大,且雙方都是基於未來能結爲夫妻這一前提才籤協議的。按照常理探求當事人籤協議時的真實意思,可以認定該協議中包含兩個彼此獨立的無償給付的約定。這兩個獨立的約定,均以結婚爲條件。雖沒有直白表露爲“目的贈與”,但確屬於兩個獨立的“目的贈與”。簡言之,若不結婚,林麗絕不會向劉凱承諾無償照顧劉母;若不結婚,劉凱也絕不贈房與林麗,並不能簡單地認爲是附義務的贈與。
在“目的贈與”關係中,當目的沒有實現時,贈與人就沒有贈與的義務,如贈與物已交付或贈與的不動產權利已移轉,有權依據《民法通則》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本案,劉凱已沒有與林麗結婚的意願,林麗不能要求劉凱給付贈與物。林麗承諾無償照看劉母,雖不是贈與,但實質也是一種無償的給付承諾,可適用贈與的規定。儘管林麗的無償給付已實施,但因結婚的目的沒有實現,可基於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劉凱返還相應的金錢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撤銷贈與(救災、扶貧等除外)。但該條僅僅適合夫妻之間,本案處理並非依據此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