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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晚上看完一場足球賽的電視實況轉播,一覺睡醒後三個小夥伴捧着一個小足球聚在了一起。他們在住宅小區的小花園邊上劃出一個臨時足球場,模仿昨晚電視裏看到的那樣練幾路球。三個小夥伴你爭我搶,各不相讓。突然,球從小永的腳下猛地飛起,畫出一條拋物線後不偏不倚地砸在了一位買菜回來途經此地的於老太太頭上。於老太太突然遭此一擊,一個趔趄摔倒在地上。家人聞訊馬上將她送往醫院診治,這一跤竟然摔成了大腿骨折,治傷期間付出各種費用共達3萬多元。於老太太爲此要求三個孩子的父母賠償經濟損失,地區組織也召集有關各方進行調解,終因大家意見不一調解不成,於老太太只得起訴到區法院,要求踢球的這三個孩子以及他們各自的父母共同賠償治傷所花費的各項費用。
區法院認爲,住宅小區是居民居住、休息的場所,不是踢足球的專門場地。於老太太在小區內正常行走,並無過錯。小永等三個孩子一起在小區裏踢球時不注意安全,踢出的球把於老太太擊倒並使她由此受傷,因此這三個孩子具有共同的過錯,對於老太太由此受到的損害,他們三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擊中於老太太並使她摔倒受傷的這個“闖禍球”是小永踢出的,因此他應承擔主要責任。另兩個孩子共同參與踢球,應承擔次要責任。由於這仨孩子都未成年,他們各自的父母作爲法定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區法院據此判決小永的父母賠償於老太太經濟損失的一半數額,另兩個孩子的父母分別賠償於老太太四分之一的經濟損失,並互相承擔連帶責任。
另倆孩子的父母不服一審判決,他們都認爲“闖禍球”是小永踢的,於老太太的經濟損失不該由他們兩家來賠。爲此上訴到了市二中院,該院審理後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初審理此案的審判長嶽菁法官回憶起這個案子說:“闖禍球”造成了於老太太受傷從而遭受經濟損失,這是不爭的事實。上訴人提出“闖禍球”不是他們踢的,因此不該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問題。踢球是一項羣體性的運動,尤其是在三個孩子搶一個球的時候,更是不分彼此共同完成了一個行爲。在這樣的情況下,這個“闖禍球”就是三個孩子對於老太太的共同侵權,三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而在三個孩子相互之間,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責任的主次,並由他們的法定監護人支付相應數額的賠償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