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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談找到我時,此案已被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其敗訴。
據小談說,他是在2009年10月22日進入市某單位駐杭州辦事處工作的。因單位不願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和爲他繳納社會保險,2010年10月23日,小談口頭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小談還向餘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訴,要求單位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費。審理中,因單位否認與小談有勞動關係、小談也沒法提供與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明;且經查詢,工商登記中也查不到杭州辦事處的記錄,餘杭區勞仲委將此案移交到本市勞動仲裁委審理。但小談最終因無法舉證而敗訴。爲此,小談向法院起訴。經好心人的指點,他通過法律援助的形式請我代理該案。
我查看了他提供的全部證據,併到法院閱讀了全部案卷,發現此案疑點重重:首先,單位爲了證明其與小談未建立勞動關係,只向裁決機關提供了2009年9月到11月的單位部分職工工資表。而小談是在10月底進的單位,按一般單位發工資的慣例,小談應在12月份的工資表中才會反映,單位何必提供此前的工資表;第二,單位至少應提供2009年11月至2010年10月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表原件,這樣才能證明小談的確未在單位拿工資,爲何只出具部分職工工資表;第三,單位還特地提供了2010年12月29日成立的杭州某食品商行營業執照,以此證明在小談工作的地址成立的是另一家單位,小談應向該商行主張權利。而該商行是在小談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成立的,單位何必多此一舉;第四,通過對小談銀行卡的調查,小談銀行卡上反映的第一筆工資是在2009年12月24日,且到2010年5月28日反映的工資,均是由某個人的銀行卡轉入;2010年6月26日至2010年11月24日反映的工資,均是由該單位提供的杭州某商行的個體經營者的個人銀行卡轉入。更爲有趣的是,第一個人不但已被單位提供的工資表證明是職工,而且與單位法定代表人是很近的姻親;後一位也是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岳母。也就是說,即使小談在本案中敗訴,也可能在與其他二人的案件中勝出。而且,這二人可能還會因無照經營被工商查處。
爲了使本案圓滿解決,減少訟累,法官及時請來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瞭解情況。最終,小談與單位的勞動爭議糾紛達到了預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