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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檔案 |
佟麗華,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學研究會會長。
對話背景
李雙江之子李某打人事件近期廣受關注。事發當晚,相關視頻在網上傳播,隨後幾天裏,身爲未成年人的李某的所有信息被一覽無餘。9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對李某作出了“收容教養一年”的行政處罰決定。
在此事件中,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和權益保護等話題,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爲此,中國青年報記者日前專訪了佟麗華。
中國青年報:此事之所以引起高度關注,是因爲李某的特殊身份,怎樣看待公衆和媒體在整個事件過程中的表現?
佟麗華:此事已經成爲了宣泄社會不滿情緒的載體。爲何那麼多人有“仇官、仇富”的心理?根本原因是長期以來對特權行爲的反感和不滿。但是,公衆和媒體的行爲已經間接地傷害到了李某,有人把他們全家在電視臺做節目的錄像找出來,放在網上,李某的所有信息包括他的出生年月日、小學在哪裏上等,現在只要一上網搜索,所有人都看得到。
坦率地講,造成李某受到傷害的根本原因是他受的教育存在問題,一些特權思想和特權言行可能影響了孩子,這些從他當時張狂的言行可以看出來。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裏有一條規定,父母要以健康的思想和行爲來教育孩子,一個不滿16歲的孩子是一張白紙,老師、家長教啥學啥,大人的不當思想和言行會導致孩子有了不當的言行,這些言行又是社會最反感的。
中國青年報:《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這是對於未成年人名譽權和隱私權的特別保護。但是,我們看到,李某的名字在網絡上隨處可見,他的照片也沒有經過任何技術處理,有一種說法認爲,儘管李某有其特殊身份,還是要給他應有的保護,因爲他是未成年人,你對此認同嗎?
佟麗華:北京市公安局在通報案件處理結果時,沒有披露名字,只說了李某,還是遵守了法律規定。我個人認爲,以此事來談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沒有意義,網絡上有他的照片、詳盡的信息,這都是公衆情緒的反應,整個社會對他不滿,想保護他是很難的,依照法律能去追究誰呢?能去追究網民、公衆的責任嗎?
現在網絡空前發達,一個人想隱藏自己的隱私非常難,公衆人物就更難。公衆人物已經享受了普通人沒有的利益和優惠,在一些個人權利上就必須作出一定程度的讓步。當然,這並不是說公衆人物的名譽權和隱私權不能得到保護,但是對公衆人物的要求要嚴格很多。
在此事中,當李某張狂的言行刺激了社會最脆弱、最敏感的那根神經,怎能要求公衆平靜、客觀?傷害李某的並不是網絡、公衆或是媒體,而是他所接受到的不當的教育。所有有權、有名、有錢的家庭都應在孩子的教育問題上深入思考。
中國青年報:北京市公安局對李某做出了“收容教養一年”的決定,引起一些爭議。公安機關作出這一決定的依據是什麼?
佟麗華:北京市公安局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對李某進行處罰的,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實踐中,“由政府收容教養”是由公安機關來決定和執行的,李某會被送到北京市的少年勞教所。
在李某的個案中,由行政機關中的公安部門確定未成年人是否有罪,並有權決定剝奪未成年人人身自由數月、一年或數年的體制性弊端再次凸顯出來,這種完全由公安機關一家說了算的收容教養程序必須改革。
這種程序使未成年人案件不能進入司法程序,收容教養決定不接受司法審查,得不到法院、檢察院和公安部門權力相互制約的保障,未成年人得不到接受法院審判、以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權利,得不到律師的幫助或辯護,非常不利於未成年人基本權利的保護。
中國青年報:近年來,對我國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改革的呼聲很多,你有何意見?
佟麗華:現實中14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爲,得不到刑事處置,如何進行教育和矯治更是空白,就造成了這些孩子一旦有了不良行爲,沒有人來管。這種養肥了、養大了再管的做法是不行的。2002年6月北京發生的“藍極速網吧縱火案”中有一個犯罪嫌疑人不滿16歲,案發前有過70多次進派出所的記錄,每次都是因爲不到16歲,沒辦法對他進行刑事處置,也沒有人來對他進行教育和矯治,最終釀成大禍。
中國青年報: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正在徵求意見,草案增加了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的專章規定。在您看來,真正意義的少年司法制度應該如何構建?
佟麗華:草案新增了專章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只是成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的一個“小號”、一個“微縮版”,比如對於成人的刑罰同樣適用於未成年人。我認爲,應該設置更多的、適合不同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手段,美國規定了多種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措施,如社區服務等,這些應該被我們借鑑。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立法質量不高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最典型的表現是缺乏罰則,缺乏可操作性。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在某些方面有所進步,但在可操作性上仍然沒有多少改善。這部法律更像是一種道德宣言,在表明一種態度,而缺乏有效的執行標準和處罰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