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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思婭)因遛狗發生糾紛,男子王某飛腳踹向狗主人的面部。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0個月。
39歲的王某是大興區青雲店鎮的居民,曾因盜竊被行政拘留14天。此次,他又因打傷女路人而被檢方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據指控,今年2月14日下午4點多,王某因遛狗之事與女子谷某發生爭執,用腳將谷某面部踹傷。經法醫鑑定,谷某爲輕傷。
王某說,事發時,他喝完酒騎車路過大興一中,有一條小狗在後面追他,他就罵了幾句,因此與狗的女主人發生爭執。
法院認爲,王某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案發後,他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爲,可認定爲自首,因而對他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賠償傷者1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