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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香港《明報》報道,香港一名自16歲起犯案、35歲已有34次案底並常常進出監獄的積犯,貪圖大學校園容易“入手”,出獄兩週已先後5次爆竊中大、浸大、社區中心及政府建築物,早前承認7項爆竊罪,昨日被法官斥責爲認罪僅“得把口(說的好聽)”。法官指以往判刑顯然無阻嚇力,不但拒絕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變相加刑,更代表市民大衆“懇求”(beeseech)被告改過自新,最終判他入獄6年。
報道稱,被告許儀龍(35歲),26日知悉再面對長期牢獄生涯時表現得漠然。暫委法官杜浩成判刑前,特意讀出被告案底累累紀錄,顯示他由1992年、即16歲起,已多次因盜竊及爆竊等罪,頻繁進出監房。
有犯罪學家表示,被告等爆竊犯多經理性分析得失,認爲“打劫舒服過重新做人”,因而一錯再錯。
專打大學主意偷電腦手機
法官杜浩成表示,雖然被告認罪並自願向警方提供資料,其間單獨犯案,並未有使用大型器械,但有多項加刑因素。法官說,他是一名專業竊匪,近20年來多次重獲自由不久便犯案,證明過往判刑沒有阻嚇力;被告數度“打大學主意”,偷走有轉售價值的財物如手提電腦,這些全是學生學習及教職員儲存教材及無價研究資料不可或缺的東西,而社區中心電腦更有機會儲存機密資料。另外,電腦、手機及相機等等若被偷去,要將內裏的個人資料及相片復回是難若登天。被告亦曾一次過偷走15部手提電腦,顯示他犯案時有一定計謀。
量刑起點高於區院判囚6年
辯方求情指被告出獄後財困,“無面”向父借款才鋌而走險。但法官斥責這並非藉口,法庭需要保護高等學府,除維護公衆利益,更不可給予積犯輕判印象。法官又質疑被告認罪是否真心悔過,認爲他承諾並非莊嚴,遂以特殊情況爲理由,拒絕被告認罪而一般享有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只予兩成扣減。法官更以高於區院最高刑期(7年)的7年半作量刑起點,扣減後判處被告入獄6年,判刑後更代表廣大市民懇求被告認真考慮改過自新,予大學生一個安樂環境學習。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1年4至5月,6次前往中大、浸大大樓及沙田政府合署辦公室,偷走3700多元、20部手提電腦、手機、數碼相機等。他於5月14日中午犯事時被便裝警員拘捕,當場搜出一部剛於浸大偷取的黑莓手機。警誡下他坦承上述控罪,警方透過其指模,揭露他曾於2008年10月18至20日,潛入浸會愛羣社會服務處,偷去300港元、兩部手提電腦、數碼攝錄機等。除5月14日犯案偷去物品被起回外,其餘賊贓均不知所終。